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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罗庄区付庄街道 法定代表人:于孝燕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活污水收集池的生活污水经公司办公楼前地下管道排入公司厂区外西侧土山屯村的污水管道,该污水管道为地下管道,自该公司西侧土山屯村田地下穿经过该公司南变电站和山东盛阳集团污水处理站,排入该污水处理站南墙外露天沟渠。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的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