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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304/2019-00000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70号  成文日期  2018-08-28
 公开日期  2018-08-28  发布机构  临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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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7924678635

地址:罗庄区付庄街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戴敬新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于2018年5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电炉除尘器未运行,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0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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