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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304/2019-00000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78号  成文日期  2018-08-10
 公开日期  2018-08-10  发布机构  临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78号

王立军:

营业执照注册号:371311600167352厂名:临沂市罗庄区利君紫砂花盆厂

地址:罗庄区罗庄街道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于2018年5月16日委托山东精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公司资质号2016150033U)对你经营的临沂市罗庄区利君紫砂花盆厂进行了进行废气监测,经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隧道窑炉排放口氮氧化物浓度341mg/m³超过了《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中300mg/m³的氮氧化物浓度限值要求0.137倍。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1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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