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304/2019-00000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73号  成文日期  2018-08-06
 公开日期  2018-08-06  发布机构  临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73号

临沂市红太阳玛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769714627J

地址:罗庄区罗庄街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佃宣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于2018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0项,裁量为“一般”违法情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8月6日

关闭窗口
下载Word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