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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304/2019-00000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2号  成文日期  2019-01-03
 公开日期  2019-01-03  发布机构  临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2号

临沂市海杰瓷用花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3713110730392218

地址:罗庄区罗庄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玉军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危险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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