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罚字〔2018〕39号
临沂元大瓷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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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罗庄区新206国道收费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新顺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5月4日委托山东精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公司资质号2016150033U)对你(单位)进行了进行废气检测,经检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隧道窑炉排放口氮氧化物浓度326mg/m³超过了《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中300mg/m³的氮氧化物浓度限值要求,超标0.087倍。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检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项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