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罗)罚字〔2018〕38号
临沂鲁星搪瓷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7275590593
地址:罗庄区册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景堂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5月4日委托山东精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公司资质号2016150033U)对你(单位)进行了进行废气检测,经检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号窑炉排放口氮氧化物浓度480mg/m³、4号窑炉排放口氮氧化物浓度为1887mg/m³,分别超过了《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中300mg/m³的氮氧化物浓度限值要求0.6倍、5.29倍。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1项违法程度特别严重之规定,我局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