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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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于2018年5月17日委托山东精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公司资质号2016150033U)对你(单位)进行了进行厂界噪声检测,经检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北厂界噪声昼间61.5dB,东南厂界夜间76.3dB,分别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工业、居民混杂区限值标准昼间60dB的0.025倍、0.27倍。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检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山东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72项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