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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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孝燕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于2018年1月26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III类射线装置。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现场检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