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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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于2018年2月9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考勤汇总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你(单位)对此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研究、论证和查看相关资料。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万叁仟陆佰元整;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共计人民币捌万叁仟陆佰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