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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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有部分腐殖酸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4条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