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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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建年产3万吨泡花碱生产线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为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