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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304/2018-00000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7号  成文日期  2018-04-27
 公开日期  2018-04-27  发布机构  临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7号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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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罗庄区化武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玉国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2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生产、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工作中,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8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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