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罗)罚字〔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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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2018年2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台两段式煤气发生炉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项目投入生产;同时2台斜底加热炉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项目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设备制造及安装合同书、收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2、253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①未批先建,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②未验先投,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桑学立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④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肆仟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