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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21/2018-00000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假冒伪劣、虚假宣传、违法广告、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案件信息公示  成文日期  2018-11-20
 公开日期  2018-11-20  发布机构  罗庄区市场监管局
假冒伪劣、虚假宣传、违法广告、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案件信息公示

序号

当事人名称

案件名称

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种类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救济渠道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1

黄永存

黄永存在网站进行虚假宣传案

临罗市监处字[2018]59号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及《临沂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量化明细表 》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属于轻微违法:“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没有获得违法所得,我们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罗庄区人民法院起诉。

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孙晓晓

孙晓晓在网站上虚假宣传案

临罗市监处字[2018]25号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及《临沂市工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量化明细表 》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属于轻微违法:“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我们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罗庄区人民法院起诉。

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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