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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1/2021-00002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政办发〔2017〕65号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7-17
 公开日期  2021-07-17  发布机构  罗庄区政府办公室
罗政办发〔2017〕65号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罗庄区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计划》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


罗庄区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计划

根据中央和省市殡葬改革有关规定,为有效解决城乡公益性公墓不足问题,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满足群众骨灰安放需求,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现就全区公益性公墓建设做出如下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为指导,以构建公益性惠民殡葬服务体系为出发点,认真贯彻落实“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群众减负”的殡葬改革工作宗旨,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约土地、公益惠民的原则,加快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推进生态殡葬、绿色殡葬、惠民殡葬,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7年底,每个街镇及其所辖村(居)三分之一的分别建成一处公益性公墓;到2020年,基本实现城乡公益性公墓覆盖全部街镇和村(居),城乡居民的骨灰安放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三、工作要求

(一)合理规划布局。在规划设计上,以满足本村死亡人员骨灰安葬和安放的需求为原则,按照分布状况、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群众意愿等情况,把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力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协调,分步实施。对人口聚集,离镇街较近的村居,鼓励建设镇级公益性公墓,便于节省投资,形成规模,避免村村建公墓,浪费用地;偏僻的村居,可以联合建立村级公墓,便于村民就近就地祭祀。对缺乏建设土地的拆迁村居,可以采用租赁形式到邻近街道或外县区进行集中安葬。在用地规模上,建设公益性公墓一般可按人口年死亡率6‰和20年一个周期来计算和安排总用地量。在具体选址上,尽量利用荒山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林地或在沿公路主干道、水库、河流、堤坝两侧和水源等区域和集中住宅区建设公墓。

(二)积极推行生态葬法。新建公墓要按照园林化、生态化要求进行规划建设,积极推广骨灰堂或“楼、廊、塔、墙”式葬法,墓区艺术化、葬法多样化。新建公墓的绿化覆盖率要达到75%以上,骨灰寄存格位和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葬法墓穴数量,不得低于其墓穴总量的10%;同时对现有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生态化改造。

(三)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标准化公墓单穴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墓穴间距不超过0.6米;墓碑原则上采用卧碑,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得超过15度。墓区主干道宽不得超过2米,提倡树葬、花坛葬、壁葬等骨灰多样化处理模式,使墓地建设向生态化、园林化、艺术化方向发展。

(四)治理乱埋乱葬。加大对建墓用地的监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制止和处罚非法建墓行为;对非法超标公墓、孤坟、无主坟和耕地、林区的散坟,采取迁移、平毁、恢复地貌等办法处理。积极组织开展“绿色殡葬”活动,大力推进生态葬法。

四、实施步骤

(一)初期阶段(2017年7月至12月):2017年8月底前,每个街镇及其所辖的三分之一村(居)(名单附后)分别完成公益性公墓的定点选址和设计报批。2017年12月底前,按照合理规划的布局,每个街镇及其所辖三分之一的村居都要建有可供安葬的公益性公墓。型式以卧碑为主,规划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区域,地表不留坟头;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有一处公益性公墓示范点。

(二)建设阶段(2018年-2020年):发挥示范点作用,以点带面,逐步推开,一个行政村一般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根据实际情况,可若干个行政村(自然村)联合建设,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建设;无剩余土地的乡镇(街道)也可采用租赁、驻地外建设的方法。

(三)验收阶段(2020年):完成全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及配套设施验收工作,基本实现公益性公墓覆盖全部镇街和村社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公益性公墓建设列入对街镇科学发展观年终考核的目标内容。区发改、民政、林业、土地、规划等部门在政策上要优先考虑该项目。各街镇要切实加强对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的重视,积极制定本辖区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建设规划,把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将公墓建设纳入本地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预留公墓建设用地,优化公墓建设布局。

(二)配套政策资金。以《关于加强全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罗政发〔2017〕7号),为建设公益性公墓提供政策支持,对建设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给予资金补助,对生态葬给予奖补。有条件的街镇、村(居)也要设立专项经费予以补助。

(三)部门间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各相关部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明确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建立行之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共同抓好这项工作。各街镇作为公益性公墓建设主体负责对公募的设计、投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组织人事、纪律检查等部门要加强对广大党员干部治丧方面的监督,查处违规违纪人员;宣传部、文明办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为推进公墓建设和殡葬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民政部门充分发挥殡葬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公墓审批程序,完善公墓建设指导、监管、年检等工作,制定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定期通报等制度,推动引导公墓向绿色生态方向发展;人事部门在办理干部群众去世减人业务时,各相关单位原则上要提供去世火化证明(按规定允许施行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和公墓安葬证明。发改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等规划编制等工作,按规划进行立项;财政部门按照省、市、区有关文件要求,做好相关政策所需资金安排落实,并不断拓宽经费投入渠道;国土部门做好节地生态安葬用地保障工作,鼓励使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建设节地生态安葬公墓,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殡葬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严禁占用耕地建设公墓,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建坟和乱埋乱葬行为,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公益性公墓项目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环境保护部门加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指导做好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划和建设部门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指导和监督公益性公墓及其配套设施场地设计、工程质量建设;农业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和制止侵占农田埋葬坟墓行为;林业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毁林建坟等行为。结合荒山育林和植树造林,积极依法配合区民政局建设树葬、花葬、公益性公墓等生态化骨灰撒散或存放设施;物价部门负责公墓单位价格管理,依法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和明确标价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坚强对公墓单位的销售管理,坚决打击和查处销售以及炒卖墓穴(格位)的行为;水利部门要依法查处在水源保护区、水库周边、河流两岸建墓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在城镇、社区大街小巷违章占道搭设灵棚、摆放花圈及出殡抛洒冥纸、焚烧纸钱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民生活的丧葬行为;卫计部门要规范医院太平间管理,配合殡仪车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工作;总工会、区团委、妇联等单位要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民宗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知道少数民族、宗教场所和宗教界人士做好殡葬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重要意义,逐步确立对“移风易俗、厚养薄葬、绿化大地、造福子孙”为宗旨的生态墓葬的认同感。同时,大力宣扬推行公益性墓区建设中的先进典型,通过树立典型和样板示范,提高农村干部群众参与墓葬改革和生态墓区建设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五)严格考核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对照《殡葬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区里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年度工作综合考核;各镇街道党委和政府要将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制定建设计划,建立完善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同时,加强督促检查,对在建的公益性公墓进展情况施行月报制,充分发挥村级基层领导班子的作用,努力形成上下合力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良好局面。

附件:1、各街镇初期公益性公墓建设名单

2、公益性公墓建设月报表

附件1:罗庄区初期公益性公墓建设名单

罗庄街道:1、朱陈西南社区2、山西头社区3、焦沂庄社区4、朱家地社区、5、龙潭社区6、沟东社区

盛庄街道:因街道拆迁,无建设土地,正在寻找外迁墓地。

傅庄街道:建立乡镇(街道)级公益性公墓,统筹各村。

册山街道:东册山村正在摸底阶段,作为乡镇(街道)级公益性公墓建设。

高都街道:1、后后坦村2、前坦村3、中坦村4、冉庄村5、沂蒙新村6、彭坡村7、程庄村8、大毛旦村9、小毛旦村10、小李庄村

沂堂镇:麒麟山社区预建设乡镇(街道)级公益性公墓。

褚墩镇:1、小山子村2、碑住一村3、碑住二村4、碑住三村5、碑住四村6、山前村7、兰山村8、朱庄村9、兰山前屯村10、兰山中屯村11、兰山后屯村12、东卜庄村

黄山镇:1、菊花屯社区(丁东、丁南、丁西)2、桃园村3、蒋史汪一村4、蒋史汪二村5、柳行村

附件2:罗庄区公益性公墓建设月报表

街道 年 月 日

村居

名称

公墓

性质

选址位置

覆盖村(居)

开工

时间

规划

面积

穴位

数量

进展

情况

















































注:公墓性质分为:1、乡镇街道级;2、村庄合建;3、单独建立;4;外迁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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