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林业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罗庄区林业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以及执法记录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罗庄区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罗庄区林业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文书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林业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四条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文书(试行)的通知》要求,依托林业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电子化,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的完整准确和妥善保存。
第五条 单位执法文书记录工作内容应符合上级单位案卷评查办法、行政执法文书标准及示范文本的工作要求。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保存等工作。
第七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由各单位案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案审部门要对照统一规范后的执法文书标准文本,完善行政执法办案系统,做到纸质文书和电子文书一致,逐步提高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信息化水平。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权力网络运行系统的应用,充分发挥其在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的作用,结合已有的办公自动化系统和执法办案系统,探索推行音像记录即时上传存储,实现执法全过程网络同步管理,切实提高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条 单位(部门)要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执法过程记录的要求,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