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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8243452-16_C/2017-12210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司法局关于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的管理办法(试行)  成文日期  2017-12-21
 公开日期  2017-12-21  发布机构  罗庄区司法局
罗庄区司法局关于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的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规范化执业,强化行业作风建设,树立自身良好社会形象。推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理念进一步端正,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人民群众满意度、社会诚信度和公信力进一步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牢固树立诚信服务意识和正确的利益观,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注重诚信为本,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不讲规矩、失德失信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二条   加强业务培训。注重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纪律和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每年度开展一次集中学习教育培训活动,进一步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法律服务水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服务民生、参与法律援助等工作中,主动推销自己,扩大影响,涵养案源;在社会矛盾化解中,促进社会和谐;在依法诚信执业中,追求公平正义,坚定为民理念,维护法律权威。

第三条  严格内部管理。各所要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学习、会议、案件登记、档案、内务管理等相应制度。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存在内部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的司法局将责令其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给予停业整顿。 

第四条  规范收费标准。法律服务所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法律服务所严格按照《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票据。收取法律服务费的数额和方式要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聘用协议》等文书中明确约定。严禁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收案收费,严禁乱收费,如有举报核实司法局将加大处罚力度,严惩不贷。

第五条  规范档案管理。按照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档案管理,做到一案一装卷,装订顺序和内容符合要求,具有专门的档案柜、有专人负责。

第六条  规范地域管辖。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基层科和所在地司法所负责指导监督,基层科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所开展工作并做好年度考核,司法所负责辖区内法律服务所的日常监管,并对法律服务所的考核提出明确考核意见。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以本辖区法人、公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不得违规在辖区以外的地方开设业务接待点。                                                             

第七条  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义务参加辖区内各项法律公益活动,支持协助司法所开展工作,为本辖区内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工作。

第八条  强化检查监督。把每季度的执业检查及年终目标考核相结合,通过查看业务档案资料、财务报表账册、回访当事人等方式,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贯彻落实《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严格考核奖惩。司法局每两年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定期表彰奖励,对事迹突出的,按照程序报请上级部门给予奖励。 

对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的服务所及相关人员,将根据管理办法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报请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给予罚款。对违规违纪行为,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形成一种“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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