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治理散葬乱埋现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区委、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散葬坟墓专项整治工作。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以整治乱埋乱葬、治理殡葬环境、加强殡葬管理为重点,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丧葬方式,提高农村公益性公墓使用率,减轻群众负担,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推进全区移风易俗和殡葬改革。
二、工作目标
从2020年4月到2021年4月,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全区境内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高速公路、国省道、铁路两侧等区域的散葬坟墓实施搬迁,全面整治乱埋乱葬现象,通过迁坟(改造)、还田等措施,实现整治范围内坟墓全面彻底治理。整治结束后,上述区域不再出现新坟墓。
三、工作实施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0年4月10日—4月14日)
各街镇要统一组织排查,根据区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文化旅游局和水务局确定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高速公路、国省道、铁路等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要组织沿线村居对现有散葬坟墓进行排查摸底,掌握散葬坟墓基本信息,逐一登记造册,经宣传部、民政等相关部门确认后,填写《罗庄区重要区域散葬乱葬墓地摸底排查情况表》于4月15日前经街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至区民政局。
(二)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4月15日—4月19日)。各街镇要大力宣传开展散葬坟墓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营造浓厚的殡葬改革氛围。通过悬挂条幅、村村响广播、微信等宣传形式,让广大干部群众自觉遵守殡葬法规,保护生态环境,知晓散葬坟墓专项整治工作,并主动自觉投入到整治工作中来。党员干部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做好家人亲属的思想工作,主动带头迁坟,并教育引导群众积极配合散葬坟墓整治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4月20日—5月30日)。在调查摸底基础上,逐一向坟墓守护人发放《坟墓搬迁通知书》,并以街镇为主体与坟墓守护人签订搬迁协议,确定搬迁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整治范围区散葬坟墓进行迁移,新坟头不再出现的治理效果。集中整治期间,迁移坟墓总数在1000个以内的街镇,完成迁移任务的100%;迁移坟墓总数1000—2000个的,至少完成迁移任务80 %,明年4月份全部完成;迁移坟墓总数2000—5000个的,至少完成迁移任务的70 %,明年4月份全部完成;迁移坟墓总数超过5000个的,至少完成迁移任务的60 %,明年4月份全部完成。集中整治迁坟,按属地原则迁入附近的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墓穴不足的要抓紧时间进行扩建。
(四)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6月1日—6月15日)集中整治结束后,各街镇要开展自查自纠。自查结束后,由区委宣传部、民政局牵头,组成专项督查组,对全区散葬坟墓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街镇给予资金补助。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区里成立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王兆艳同志,区政府副区长王健同志任组长,宣传、民政、财政、住建、市场监管、规划、信访、公路、公安、自然资源、交通、和文旅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区散葬坟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政府主导、民政协调、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和舆情掌控,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负责全区整治工作业务指导、跟踪监督工作;交通部门、文旅部门、公路部门负责道路沿线迁坟工作督导验收,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迁坟还田工作,制止乱埋散葬行为;财政部门要保障迁坟工作经费;公安部门要依法做好散葬坟墓搬迁和集中安置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殡葬用品、棺木市场进行清理整治、信访部门要做好信访稳定工作,避免群体事件发生。各街镇要切实担负起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辖区内整治工作的各项任务,层层分解任务,分区分片包干,责任落实到人。
(二)严格考核,奖优罚劣。全区散葬坟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分阶段组织成员单位对各街镇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和验收。对整治工作考核验收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标本兼治,注重长效。各街镇要将散葬坟墓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长效管理,通过提升绿化水平、完善配套设施、加强管理服务、强化督导调度、营造浓厚氛围等多项措施,切实提升公益性公墓使用率。要坚决杜绝出现新的乱埋乱葬现象,严禁任何人私建新坟,重拳整治乱埋乱葬、毁林毁田造坟等违法行为。同时,按照尊重风俗习惯、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逐步将全区散葬坟墓全部迁入公益性公墓。对墓葬数量较多且搬迁难度较大的家族老林地,通过合理整理,规划建设为公益性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