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备案审查科于2020年2月25日收到区扶贫办报送的2020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及申请部分经费工作的相关材料。收到材料后,我科与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山明律师(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共同依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查依据
1.《预算法》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3.《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
4.《关于做好2020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临扶办字〔2020〕5号)
二、审查事项
(一)决策主体
县区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之一是承担组织、指导各类扶贫资金项目的编制、申报,参与项目审核评估,项目招投标及协调实施项目,监督资金使用、组织自查验收。故,由区扶贫办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主体适格。
(二)决策权限
制定2020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一系列决策部署,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决策,是巩固提升“两不愁三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成效的重要举措,区扶贫办制定该计划,属依法行使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三)决策程序
区扶贫办以协同办公内网以及函件来往的方式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在吸取各单位意见后由办党组研究讨论成文后报请合法性审查,符合《罗庄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法定程序。
(四)决策内容
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也不存在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扶贫资金分配涉及利益较广,需要严格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两个一律”(省、市、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的要求,特别是乡、村两级扶贫资金项目从安排到完成的各个环节都要进行公告公示,要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使用资金,接受社会监督。
四、审查意见
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制定主体适格,依据明确,职权行使正当,程序符合规定,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可以提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
罗庄区司法局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