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临沂市2020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0〕1189号)批准征收我市罗庄区土地12.4100公顷,其中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集体土地5.7612公顷、店子村集体土地3.1160公顷、葛庄村集体土地3.5328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本次征收土地共8个地块,具体情况如下:
地块1位于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征收总面积0.4121公顷(合6.1815亩),为未利用地(其他草地)。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2位于罗庄区盛庄街道店子村,征收总面积1.4040公顷(合21.0600亩),其中农用地0.6146公顷(水浇地0.5666公顷、沟渠0.0480公顷),建设用地0.7894公顷(为农村宅基地)。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3位于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征收总面积1.0731公顷(合16.0965亩),为农用地(水浇地0.8790公顷、农村道路0.1941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4位于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葛庄村,征收总面积0.3200公顷(合4.8000亩),为农用地公顷(水浇地0.3014公顷、农村道路0.0186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5位于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征收总面积0.5805公顷(合8.7075亩),其中农用地0.5622公顷(水浇地0.5249公顷、农村道路0.0236公顷、沟渠0.0137公顷),建设用地0.0183公顷(为农村宅基地)。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6位于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征收总面积0.2357公顷(合3.5355亩),为农用地(水浇地0.2263公顷、沟渠0.0094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7位于罗庄区盛庄街道葛庄村,征收总面积2.6084公顷(合39.1260亩),其中农用地2.3554公顷(水田1.6809公顷、旱地0.5201公顷、农村道路0.0595公顷、坑塘水面0.0866公顷、沟渠0.0083公顷),建设用地0.2530公顷(为农村宅基地)。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8位于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店子村、葛庄村,征收总面积5.7762公顷(合86.6430亩),其中农用地4.8265公顷(水田3.2827公顷、水浇地0.1208公顷、旱地1.1627公顷、农村道路0.0522公顷、沟渠0.0080公顷、田坎0.2001公顷),建设用地0.9497公顷(为农村宅基地)。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土地征收费用及标准
1、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店子村、葛庄村土地位于临沂市第Ⅱ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150万元/公顷。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861.5000万元。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执行。依据经各方签字确认的《青苗和地上物调查登记表》,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363.0202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13.4682万元,两者共计补偿总额为376.4884万元。
(二)安置方式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店子村、葛庄村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1、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1861.5000万元,由罗庄区财政局分别拨付到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居委会账户、店子村村委会账户、葛庄村村委会账户,由上述居(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居(村)民议事规定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2、社会保障安置:罗庄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28.1475万元/公顷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349.3105万元,由罗庄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之后由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盛庄街道办事处、十里堡社区居委会、店子村村委会、葛庄村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2020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0〕1189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明亮 联系电话: 0539-8729063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