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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303/2019-00000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2018年第13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拟征收土地公告临征公告〔2018〕54号  成文日期  2019-01-16
 公开日期  2019-01-16  发布机构  罗庄区自然资源局
临沂市2018年第13批次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拟征收土地公告临征公告〔2018〕54号


为提供临沂市罗庄区2018年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临沂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盛庄街道葛庄村、十里堡社区,盛庄街道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葛庄村、十里堡社区。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盛庄街道葛庄村、店子村,盛庄街道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葛庄村、店子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盛庄街道葛庄村,盛庄街道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葛庄村。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四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盛庄街道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五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盛庄街道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社区。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六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盛庄街道葛庄村,盛庄街道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葛庄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七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盛庄街道店子村,盛庄街道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店子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八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盛庄街道店子村、葛庄村,盛庄街道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店子村、葛庄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九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盛庄街道店子村,盛庄街道东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店子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十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罗庄街道赵家坝社区,罗庄街道南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罗庄街道赵家坝社区。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十一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罗庄街道赵家坝社区,罗庄街道南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罗庄街道赵家坝社区。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十二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罗庄街道赵家坝社区,罗庄街道南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罗庄街道赵家坝社区。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十三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罗庄街道朱张桥东北村,罗庄街道南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罗庄街道朱张桥东北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十四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罗庄街道朱张桥东北村,罗庄街道南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罗庄街道朱张桥东北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十五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罗庄街道朱张桥东北村,罗庄街道南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罗庄街道朱张桥东北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十六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傅庄街道东北村,傅庄街道北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傅庄街道东北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十七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盛庄街道林村社区,盛庄街道北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盛庄街道林村社区。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十八位置范围:位于罗庄区罗庄街道焦沂庄社区,罗庄街道西部。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罗庄区罗庄街道焦沂庄社区。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临沂市罗庄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Ⅳ级区片每亩补偿6.5万元,Ⅴ级区片每亩补偿 5.4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会同罗庄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8年9月25日至2018年9月29日由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临沂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汤向兴;联系电话:0539-8289025。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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