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76号)文件精神,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意见,现就切实做好全区文物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文物安全工作的责任感
我区历史悠久,文化遗产丰富,共有文物保护单位133处,其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7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45处,未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76处。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落实保护责任,强化监管措施,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文物安全状况不断好转。但是,我们也要清晰地看到,随着全区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化进程的加快,在全区的文物保护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盗掘古遗址、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及其原生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擅自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违法行为还未得到有效遏制。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国家与民族的历史,守护中华民族的根与魂。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刻不容缓。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和省、市就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历史和人们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物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保护文物责任。
二、落实责任,坚决筑牢文物安全防线
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严密安保措施,严防监管漏洞,严打文物犯罪,严肃问责追责,坚决筑牢文物安全防线。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调整充实区文物保护委员会组织人员,负责协调、解决文物安全重大事项,各街镇各有关部门单位务于7月1日前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过政务内网报区文物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区文广新局)。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区对街镇、部门综合考核,纳入文明村镇测评及评估、消防安全考评体系,对出现文物安全事故的给予严肃处理。各街镇也要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确保文物保护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二)落实主管部门责任。区文广新局要切实担当起文物主管部门的责任,努力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和统筹协调能力,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形成全面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合力。区文化执法局要严格按照文物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认真开展巡查检查,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要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
(三)落实相关监管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支持文物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优化职能配置,促进文物事业科学有序发展。区发改局要将文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积极支持文物保护建设项目。区规划、国土、住建、房产、交通、水利等部门在进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拆迁建设、道路修建、水利工程及其他项目建设时,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对于基础工程建设项目占地超过两万平方米及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或其他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征求文物部门意见。区民宗局负责指导、监督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建立健全有关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文物安全保护。区公安分局负责防范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区工商局要加大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区旅游局在编制旅游规划时,要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坚持文物保护优先的原则,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负责将文物保护纳入 A级旅游景区评定、复核内容。区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文物部门做好文物保护经费需求规划并安排落实好年度保护资金预算,对存在重大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区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将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并作为项目审批依据。区教育、档案、方志等部门要积极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建立由各职能部门参加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针对主要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整治行动,切实加大对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文物违法犯罪结案后要及时向文物部门移交涉案文物。
三、严格审批,切实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本着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的原则,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开展工程项目建设,要坚持尽可能避开文物保护区、先行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的原则,依法落实联合审批制度。工程项目立项选址前,事先应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论证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否则,发改革部门不得立项,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施工;确实需要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挖掘等作业的,事先须确定保护措施,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埋藏的,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文物、公安行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
四、强化监管,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
(一)加强文物安全监管。各街镇主要负责人为文物安全第一监管责任人。各街镇要明确村居党组织书记为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文物安全重点区域的监管,结合实际,设立看护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明确看护责任,落实看护措施。
(二)强化文物日常监管。区文化、公安、住建、民宗、旅游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视监测等工作。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将文物被盗、火灾、雷击、考古工地塌方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等情况作为重点,实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一季一巡查、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半年一巡查”的日常巡查和监测制度,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文物养护,防止因维修不当造成破坏。
(三)充分利用社会力量。逐步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落实巡查看护等人防项目经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和支持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对发生文物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约谈街镇政府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四)构建科技监管平台。根据省、市部署要求,按照互联互通、共享共用的原则,依托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雪亮工程”实施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天网工程”,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周边,建设以视频监控系统为基础的技防设施和监控中心,实现 24小时远程监管、文物建筑火灾报警、消防物联网监控和安全监管人员智能巡检等功能,逐步实现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全覆盖,与公安机关联网联动,提高安全监管的科技化水平和工作效率。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区公安、文化、国土、住建、工商、旅游、民宗、海关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建立打击防范文物违法犯罪长效机制,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石刻造像、古建筑壁画和构件,盗捞水下文物以及破坏、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
五、强化督察,严肃依法追责问责
(一)建立健全督察机制。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区政府督察重要事项,定期组织督察,对各街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文物安全工作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估,对重大文物案件、安全隐患和事故进行督办,督察中发现文物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约谈街镇、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应的纪委监委机关。
(二)严格责任追究问责。建立严格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厘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界定违法违纪行为,明确处分种类和运用规则,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工作常态。
发生以下 10种情况时,组织文化、公安、监委等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1.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被盗、火灾、倒塌或者人为损毁、灭失的;
2.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严重被盗、重大火灾、大面积倒塌或者严重人为损毁、灭失的;
3.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4.发生二级以上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被盗、损毁、流失、灭失的;
5.严重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或原生环境的;
6.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
7.发生文物案件或安全事故,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不按规定报告,或者隐瞒、谎报、拖延报告,阻碍、干扰调查处理的;
8.未经批准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或者虽经批准但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勘探、发掘,缺乏安全措施,致使古墓葬、古文化遗址遭受破坏或者 5件以上文物破坏、被盗的;
9.文化、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违法违规审批应履行文物保护程序的建设项目的;
10.公安、工商等部门对追缴的涉案文物长期不按规定移交文物部门的。
经调查,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