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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21/2022-000016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2022年罗庄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成文日期  2022-04-25
 公开日期  2022-04-25  发布机构  罗庄区市场监管局
 统一编号    
2022年罗庄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一、任务分配

根据省、市局对抽检进度要求以及全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安排2022年罗庄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2300批次。

二、工作要求

(一)抽样

1.抽检对象。抽检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提高问题发现率。抽检样品原则上应全部符合可追溯条件,重点抽取本辖区获证在产食品生产企业产品, 加强对 2021年度国抽、省抽、市抽不合格产品所涉及生产企业的抽检。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各市场监管所要坚持问题导向原则,把发现问题放在第一位,加强对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的抽检,加强对餐饮企业食品原材料的抽检,分析确定本辖区内抽检不合格企业、品种和项目,选择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有可能危害群众利益的重点环节、重点品种进行抽样。监督抽检样品原则上应全部符合可追溯条件,不得出现样品名称模棱两可、样品来源不清的情形。

2.抽检时间。本次监督抽检任务于5月24日开始抽样,所有抽验任务及信息汇总、数据分析等工作应于 11月30日前完成。

3.抽检区域、环节和场所。抽样地点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区域,应涵盖城市、农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主要在超市、农贸市场、学校食堂、集中供货单位、配餐公司、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网络订餐入网餐饮服务单位、“三小”等业态进行抽样。

4.本次抽检过程全部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进行,承检机构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抽样和运输。对样品及其备样的运输、储存要严格按照其所需要的条件和要求。

5.食品科依职责分工归口加强对各环节抽样工作的指导,坚持监检结合,坚持问题导向,指导各市场监管所选取抽样场所,尽量提高问题发现率。

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要求:

(一)监管人员陪同。食用农产品抽样应由被抽样单位所在辖区市场监管部门2名监管人员及2名抽样机构人员共同抽样(监管部门自行抽样的除外)。抽样前,承检机构应与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联系,明确拟抽样的场所和日期,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协调并安排监管人员陪同抽样。监管人员应对被抽样单位和个人依法经营、索证索票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记录和取证并依法处罚。

(二)食用农产品溯源信息填报。一是食用农产品抽样溯源信息,包括抽检样品的供应商名称、地址、电话或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主要从样品标签,被抽样单位提供样品的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产品检疫检讫二维码、承诺达标合格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货票据等凭证获取。二是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现场提供或确认的信息填写抽样单,有关溯源信息凭证拍照并上传国抽系统。溯源信息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平台查询。溯源信息不全的,被抽样单位至少要提供供应商姓名和联系电话。三是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或在抽样现场发现有明显问题的食用农产品,可不受抽样基数、抽样地点、溯源信息等限制;对需要开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跟踪抽检的,抽样单备注栏填写“此样品为跟踪抽检”。

6.承检机构要主动与食品科进行对接,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确定抽样人员和抽样时间。抽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上岗,抽样时要佩戴工作证。

(二)检验

1.样品检验。承检机构应按《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2年版)》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依据开展检验工作,避免因检验项目不全、检验方法或判定依据错误而出现无效检验结果。检验过程必须做好质量控制,保证数据的客观、准确。规范录入检测数据和判定结果。检验过程必须做好质量控制,保证数据的客观公正、准确可信。规范录入检测数据和判定结果。原则上应于接收样品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需要注意的是,检测项目不得低于省局规定的检验项目的80%,食用农产品的必检项目必须包含在内。

2.数据报送。本次监督抽检抽样、检验数据、核查处置等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 24 小时之内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承检机构完成检验后及时将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录入国抽系统,形成核查处置任务。

(三)核查处置

各市场监管所应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规范》(试行)(鲁市监食检特字〔2021〕206 号)规定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核查处置单位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并在 80 日内将核查处置情况填报国抽系统,核查处置满足“五到位”要求。

(四)信息公告

区局按程序向社会公布食品抽检结果信息,在不合格信息公布后发布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通告。

三、工作纪律

各市场监管所、各检验机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严禁擅自泄露或发布检验数据;依规组织抽检工作,依法买样;严禁随意更改样品信息、瞒报、谎报、漏报检测数据;严禁利用抽检工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在未经区局同意的情况下将备份样品展示给被抽样单位或生产经营者;严禁在抽检和复检过程中与被抽样单位或生产经营者进行不恰当的接触。对发现的泄露检验数据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四、疫情防控

各承检机构在开展抽样工作时要严格遵照省、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管理规定,强化防控管理,配合开展疫情防控核酸检测、封闭隔离等措施,做好抽样检验过程的安全防护,扛牢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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