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鲁市监食二字﹝2018﹞143号)精神,结合我区监管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将事中事后监管作为“申请人承诺制”改革有效运行的支撑点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心,促进食品经营者全面自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二、实施范围
(一)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变更许可、延续许可;
(二)食品流通单位经营许可;
(三)大中型饭店、学校机关食堂以外的餐饮单位经营许可(不经营裱花蛋糕、凉菜、生食海鲜);
(四)食品小餐饮、小作坊(不含预包装食品)登记。
三、实施原则
(一)创新突破原则。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优化许可流程,通过完善配套制度,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二)宽进严管原则。着力推动职能重心从许可审批为主转移到加强监管和提升服务上来,建立健全许可、监管相配套的服务模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规范诚信原则。在行政许可中引入信用监督机制,引导申请人主动落实主体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逐步实现“一次违规,处处受限"的监管格局。
(四)形式审查原则。实行形式审查制度,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办理。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书面承诺按许可的条件和标准建设,符合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并自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1个工作日内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将许可信息推送给相关监管人员,由各监管部门承接相关监管职责,并对其承诺事项进行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一)书面告知。行政许可部门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和许可事项的准入条件、办理流程、违反承诺责任等。
(二)提交申请。申请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告知书》及《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相关内容开展自查,自查符合要求后,申请人提交申请,并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
(三)受理审批。受理人员当场对申请人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承诺制许可条件的,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承诺制许可条件的,出具《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告知书》,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申办。
(四)现场核验。作出许可决定后当日将许可数据推送至监管人员,由各监管人员依据各自职责在7个工作日内结合日常检查对被许可单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对于符合相关承诺事项的单位,直接由各监管部门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事后监管。
五、违约处理
后续监管中发现已许可的申请人经营情况与申报材料及承诺的条件不符,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属主观故意的,责令限期整改。准予一次整改机会,整改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属主观故意的或者限期整改后复核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作以下处理:
1、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47条之规定,由监管部门依法作出撤销相关许可决定。
2、将违反承诺失信行为的企业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在网站或新闻媒体进行公示该违反承诺者的失信行为。
3、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告知。公布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以及适用范围、办理流程、许可要求、承诺书式样、法律责任等相关信息。
(二)完善档案资料。实施“告知承诺制”,目的是落实“一次办好”。申请人申请方式、申请材料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指定申请方式、变更许可标准。
(三)加强事后监管。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事后监管,根据审批事项存在的安全隐患高低和监管工作的需要,综合评定承诺事项的风险,风险程度高的应尽快完成后续监督检查工作。
(四)落实主体责任。自作出行政许可之日起,因自我承诺出现责任事故,由申请承诺主体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免除许可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附件:1.食品经营许可告知书
2.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3.食品经营不予许可告知书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日
附件1:
食品经营许可告知书
本机关就食品经营许可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食品安全法》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4.《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二、法定条件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食品经营范围。
2.有与所申请许可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具体要求见《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3.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三、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
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变更许可、延续许可;食品流通单位经营许可;大中型饭店、学校机关食堂以外的餐饮单位经营许可(不经营裱花蛋糕、凉菜、生食海鲜);食品小餐饮、小作坊(不含预包装食品)登记。
四、应提交的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申请书》;
2.已签章的《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五、其他
请你慎重做出承诺,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查证本单位经营条件。如存在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及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知人签字: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2:
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
我公司(我)就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事项,现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已认真学习了食品经营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申请范围内的食品经营行为的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内容、规定的法律义务和主体责任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了解,并承诺在经营过程中认真落实;
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五、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上述承诺为我公司(我)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自愿承担因未履行承诺而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接受行政许可部门撤销相关许可的决定,接受行政许可部门将我公司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处理。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行政审批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月日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我局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 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月日提交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我局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 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