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街镇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
(二)查验。街镇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街镇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要认真审验,严格认定,既要应保尽保,不漏一人,又要防止错保和擅自扩保。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街镇。街镇、区民政局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减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