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办发〔2010〕161号)、《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鲁民〔2010〕62号)和临民〔2011〕3号文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临民〔2018〕108号)要求,决定自2010年1月起为全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自2019年1月1日起提高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发放对象范围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科学制定基本生活费标准
罗庄区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920元,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福利机构中的孤儿、弃婴等交由市儿童福利院养育。
三、落实保障资金
区民政局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市以上财政对罗庄区孤儿每人每月补助768元,剩余152元由区财政承担。
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和发放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
(一)申请、审批程序。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死亡证明需村【居】党支部书记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同时须提供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
(2)超过18岁仍在校就读的孤儿,需学校出具学籍证明。
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2、审核。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民政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逐个入户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附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1张)一并上报区民政局。
3、审批。区民政局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由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证明材料原件(附照片)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区民政局应同时与孤儿长期生活的监护人签定《孤儿生活费监护使用协议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区民政局和监护人留存),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协议书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二)档案管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民政办公室应同时为孤儿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内容:
1、《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孤儿基本生活协议书》;
3、《儿童福利证》相关内容复印件;
4、农村孤儿或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涉农补贴“一本通”户复印件,城市孤儿或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有关电子档案以电子文档形式,逐级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
(三)资金发放。农村孤儿生活费发放程序,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将身份证复印件和财政涉农“一本通”账号复印件提供给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同级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名单,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的财政涉农补贴“一本通”;城市孤儿生活费发放程序,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将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同级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名单,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五、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为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孤儿的亲切关怀,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民政办公室要实地调查了解孤儿保障变化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要将审批、发放工作纳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发放工作的动态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孤儿年满18周岁即将进入社会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民政办公室负责人应与孤儿进行一次谈心,宣传国家儿童福利政策,鼓励其自主创业、参与社会竞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给一定数额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区民政局、财政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督促指导监护人履行职责和义务,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到孤儿身上,确保孤儿健康幸福成长。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应追回虚报冒领的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区民政局可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负责定期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巡查和监督评估,做好为孤儿建档造册工作,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代理孤儿权益维护的相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