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监管 领域 |
联合监管 事项 |
抽查检查 部门 |
抽查检查事项 |
抽查检查 对象 |
抽查检查内容 |
抽查检查方式 |
抽查检查 比例及频次 |
抽查检查时间 |
备注 |
1 |
劳动用工监管领域 |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资支付情况检查 |
发起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
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
3月-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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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
配合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督查 |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 |
劳务派遣用工检查 |
发起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
劳务派遣单位及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
3月-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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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
检查项目现场建筑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相关支付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平台录入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工人实名制考勤情况。 |
配合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督查、地方铁路建设市场督查 |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 |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执法检查 |
发起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以外的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是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抽查比例为5%,抽查1次 |
3月-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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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 |
公安部门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治安管理等工作检查。 |
2 |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监管领域 |
对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跨部门综合监管 |
发起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
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
检查企业是否有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为5%,抽查2次 |
3月-6月、7月-10月分别抽查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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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对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跨部门综合监管 |
平台企业 |
对网约车等领域平台企业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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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部门 |
商务部门 |
对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跨部门综合监管 |
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
对未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平台规则及规章制度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网络直播等领域平台企业,联合职能部门对企业开展约谈、警示、督导。 |
配合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 |
网络餐饮平台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 |
配合部门 |
医保部门 |
对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跨部门综合监管 |
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
督促企业依法参加医疗保险,积极引导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配合部门 |
邮政管理部门 |
对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跨部门综合监管 |
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
对快递等领域平台企业侵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