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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8/2021-000028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2021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9-01
 公开日期  2021-09-01  发布机构  罗庄区财政局
关于开展2021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1〕32号)、《关于开展2021年度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临财会〔2021〕11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

一、检查范围

全区范围内经批准依法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各县区随机抽查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本县区代理记账机构总数的20%。检查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的起止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被检查日。

二、检查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资格条件。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是否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是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是否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从业人员是否是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是否已参加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是否有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等。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备案登记,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等。代理记账机构发生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等。

(二)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执行会计法律、法规等情况,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严格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相关制度;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业务时是否签订委托合同,书面委托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要求等。

(三)代理记账机构制度建设情况。检查代理记账机构是否建立代理记账财务管理、内部稽核、会计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四)检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结合上年度检查和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突出问题,着重检查相关代理记账机构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统一组织实施。省财政厅统一组织部署,明确检查内容及相关要求,市财政局抽取部分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检查。各县区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检查实施时间,全部检查工作于2021年10月31日前结束。各县区于11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本县区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情况报告和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报告内容应包括本次检查代理记账机构数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分析、上(本)年度检查问题的整改情况及相关机构的处置情况、对今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检查的意见建议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检查实效。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与行政审批部门的协调联动,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和省、市的部署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高效地完成本次检查任务。

(二)规范实施检查,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开展检查工作。积极联系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托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做好本行政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基础库管理、双随机工作、“一单两库”信息维护等信息数据的维护、运用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随机抽取至少2名具备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各县区应至少在检查前3日向被检查代理记账机构送达检查通知书;在检查过程中,应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以及发现的问题编制检查工作底稿,由相关责任人签署意见;检查后,要向被检查代理记账机构发送征求意见函,对代理记账机构提出的反馈意见,要依据法律法规逐条进行说明。

(三)依法处理处罚,强化结果应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要将检查工作的组织及处理结果及时录入“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网络运行系统”“信用山东”及“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等信息管理系统。对检查属实的问题,要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要依据《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规定,按程序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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