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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302/2023-00000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成文日期  2023-01-31
 公开日期  2023-01-31  发布机构  罗庄区交警大队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一、2021年9月11日20时53分许,在罗庄区罗程路,王桂法(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6****4315),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王桂法罚款1700元,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鲁Q503S1普通摩托车。因王桂法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桂法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并可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2022年7月2日23时13分许,在罗庄区化武路与湖东路路口,魏晓宇(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5****4439),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魏晓宇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记12分,并处罚款1000元。因魏晓宇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魏晓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2022年7月9日13时36分许,在罗庄区沂蒙南路与南外环路,刘俊飞(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91****2812),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刘俊飞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记12分,并处罚款1000元。因刘俊飞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俊飞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2022年8月13日22时56分许,在罗庄区通达南路与双月园路路口,王庆强(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0****8816),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王庆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记12分,并处罚款1000元。因王庆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庆强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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