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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21/2023-00000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市场监管局2022年第四季度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成文日期  2022-12-30
 公开日期  2022-12-30  发布机构  罗庄区市场监管局
罗庄区市场监管局2022年第四季度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临沂市大猛眼镜有限公司

临罗市监处字[2022]221号

医疗器械

当事人出借医疗器械许可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1、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鲁临食药监械经营许20180158号);2、罚款51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壹佰元整)

2022-10-28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帕森商贸有限公司

临罗市监处字〔2022〕150号

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份通过杜国福(联系方式:13563962361),杜国福提供了山东岳九州酒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了上述“战纯动力酒”产品,共计生产了30箱大瓶(6瓶/箱,500ml/瓶),150箱小瓶(30瓶/箱,100ml/瓶),生产加工500ml上述“战纯动力酒”支付费用8.5元,共支付给杜国福 9180元。当事人于2022年4月10日委托临沂乐乐康食品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上述“战纯动力酒”产品,当事人销售给临沂乐乐康食品百货有限责任公司28箱大瓶(6瓶/箱,500ml/瓶),147箱小瓶(30 瓶/箱,100ml/瓶);大瓶(500ml/瓶)的销售价格为60元/瓶,小瓶(100ml/瓶)的销售价格为12元/瓶,产品货值为63000元。另外2箱大瓶(6瓶/箱,500ml/瓶),3箱小瓶(30 瓶/箱,100ml/瓶)当事人自己放车上推广,当事人销售给个人1瓶大瓶(500ml/瓶),10瓶小瓶(100ml/瓶),小瓶(100ml/瓶)的销售价格20元/瓶,大瓶(500ml/瓶)的销售价格80元/瓶,剩余产品(大瓶的11瓶,500ml/瓶;小瓶的80瓶,100ml/瓶)当事人都给朋友喝了,产品货值276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战纯动力酒” 产品的货值共计65760元。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对临沂乐乐康食品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上述“战纯动力酒”产品的投诉,于2022年5月23日委托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给临沂乐乐康食品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战纯动力酒”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战纯动力酒”标签项目(净含量字符高度不足3mm,且与产品名称不在同一版面;未标示联系方式)不符合GB7718-2011要求;上述“战纯动力酒”产品原料:鸡血藤、锁阳、竹黄为中药材,巴戟天、地黄、杜仲、黄芪、淫羊藿为保健食品原料,以上均不能用于普通食品,不符合GB7718-2011 3.1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之规定,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65760元;2、处罚款1972800元。

2022-12-19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孙习文

临罗市监处字〔2022〕第234号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

经调查,当事人在罗庄区黄山镇蒋史汪二村经营一家电动车维修售卖店,店名“罗庄区孙习文电动车经营部”,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电动自行车维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电池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自行车及配件零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自行车修理。经营期间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在册山街道小庄子村和盛庄办事处孙对河村周边超市购买的卷烟放在自己电动车店里销售,涉案卷烟有利群(夜西湖)10条,红塔山(软经典)1条,泰山(沂蒙)10条,共计3个品牌21条卷烟(详情见:临罗烟移〔2021〕第0284号案件移送函卷宗)。上述违法行为于2021年11月10日下午被罗庄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止查获时,当事人对上述烟草制品均未销售,尚未获利。上述烟草制品经临沂市罗庄区烟草专卖局认定货值金额为347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罚款人民币700元,上缴国库。

2022-12-20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李桂霞

临罗市监处字〔2022〕第229号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

经调查,当事人在罗庄区罗庄办事处连泉庄村万泉商场中心街东2号经营“罗庄区李桂霞超市”,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食品销售,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零售;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塑料制品销售。经营期间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在老店经营的卷烟和一部分在罗庄区湖西崖市场商店里购进的卷烟一并带到位于罗庄区罗庄办事处连泉庄村万泉商场中心街东2号的超市进行销售,涉案卷烟有泰山(红将军)23条,泰山(沂蒙)28条,泰山(白将军)6条,苏烟(五星红杉树)3条,南京(红)8条,中华(硬)1条,南京(佳品)1条,规格均为84mm,云烟(小熊猫家园)4条,规格均为88mm,南京(十二钗薄荷)4条,泰山(颜悦)31条,南京(炫赫门)3条,南京(十二钗烤烟)1条,规格均为97mm,上述卷烟码段均为:LYYC371311105163;泰山(白将军)1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条,中华(硬)3条,玉溪(软)1条,南京(佳品)1条,泰山(新品)1条,哈德门(软)1条,规格均为84mm,云烟(小熊猫家园)2条,规格均为88mm,泰山(颜悦)1条,南京(十二钗烤烟)1条,南京(十二钗薄荷)2条,规格均为97mm,以上卷烟码段不清,合计15个品牌128条卷烟,合计15个品牌128条卷烟(详情见:临罗烟移〔2022〕第0163号案件移送函卷宗),准备放置于超市内进行销售。上述违法行为于2022年10月13日上午,被罗庄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止查获时,当事人对上述烟草制品只销售了部分散盒卷烟,具体营利已记不清楚,无法计算。上述烟草制品经临沂市罗庄区烟草专卖局认定货值金额为2094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罚款人民币6300元,上缴国库。

2022-12-20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市罗庄区鼎桔食品有限公司

临罗市监行罚〔2022〕176号

经营的营养项目和标签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调味豆瓣酱

当事人经营的营养项目和标签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调味豆瓣酱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十三项之规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122.5元;二、罚款20000元;以上两项共计20122.5元(人民币大写:贰万零壹佰贰拾贰元伍角),上缴国库。

2022-10-17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李辉

临罗市监处字〔2022〕第233号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经调查,当事人在罗庄区罗庄街道罗五路与文化路交汇向北199米路东(连泉庄)经营“罗庄区乐佳家烟酒副食批发超市”,广告牌名为“乐佳家批发超市”,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等。经营期间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在老店经营的卷烟一并带到位于罗庄区罗庄街道罗五路与文化路交汇向北199米路东(连泉庄)的超市进行销售,涉案卷烟有泰山(新品)5条,泰山(华贵)5条,黄鹤楼(软蓝)2条,泰山(望岳)14条,南京(红)6条,泰山(沂蒙)16条,泰山(白将军)5条,泰山(红将军)17条,利群(新版)2条,泰山(常胜将军)3条,泰山(合悦)9条,泰山(心悦)4条,泰山(儒风细支)10条,南京(炫赫门)4条,合计14个品牌102条卷烟(详情见:临罗烟移〔2022〕第0057号案件移送函卷宗),准备放置于超市内进行销售。上述违法行为于2022年03月09日上午,被罗庄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止查获时,当事人对上述烟草制品只销售了部分散盒卷烟,具体营利已记不清楚,无法计算。上述烟草制品经临沂市罗庄区烟草专卖局认定货值金额为171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二、罚款人民币5140元,上缴国库。

2022-12-12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市罗庄区德发发百货超市中心

临罗市监处字[2022] 215 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的行为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8元,上缴国库;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罚没款共计10039.8元(人民币大写:壹万零叁拾玖元捌角整),上缴国库。

2022-11-01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庄区王猛快餐店

临罗市监处字[2022] 214 号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四)项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薄皮干辣椒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6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厚皮干辣椒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0066元(人民币大写:贰万零陆拾陆元整),上缴国库。

2022-11-01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连锁超市怡和国际店

临罗市监处字[2022] 213 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9元,上缴国库;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罚没款共计10039.9元,上缴国库。

2022-11-01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庄区隆凯超市

临罗市监处字[2022] 212 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35元,上缴国库;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罚没款共计10013.35元(人民币大写:壹万零壹拾叁元三角五分),上缴国库。

2022-11-01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庄区卫清烧鸡熟食店

临罗市监处字[2022] 202 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8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148元,上缴国库。

2022-10-26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付云礼

临罗市监处字〔2022〕第224号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当事人在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前官战湖村经营一家超市,店名:罗庄区三胜超市,经营范围: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保健食品、酒水、饮料、乳制品、日用品;零售:香烟、食盐等。经营期间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周边村里的小卖铺非法购进卷烟进行销售,非法购入贵烟(金百合)3条,黄山(新制皖烟)1条,泰山(白将军)8条,泰山(沂蒙)21条,泰山(红将军)29条,哈德门(软)3条,泰山(新品)2条,黄鹤楼(软蓝)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条,利群(新版)3条,南京(佳品)2条,黄鹤楼(硬银紫)5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2条,泰山(金将中支)1条,泰山(颜悦)17条,泰山(心悦)5条,南京(炫赫门)8条,泰山(儒风细支)4条,南京(十二钗薄荷)1条,南京(十二钗烤烟)2条,云烟(小熊猫家园)3条,贵烟(萃)1条,共计22个品牌124条卷烟,(详情见:临罗烟移〔2022〕第0159号案件移送函卷宗),准备放置于超市内销售赚取利润。上述违法行为于2022年10月3日上午被罗庄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止查获时,当事人对上述烟草制品均未销售,尚未获利。上述烟草制品经临沂市罗庄区烟草专卖局认定货值金额为18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二、罚款人民币5500元,上缴国库。

2022-12-08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姚凤娜

临罗市监处字〔2022〕第218号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经调查,当事人在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临册路与许冲路口交汇处南50米沿街从事个体经营,店名“罗庄区小吴瓜果蔬菜店”,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品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鲜肉零售;鲜蛋零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日用品销售等。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销售散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销售;酒类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期间当事人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村里邻居朋友的卷烟放于上述店里进行代卖销售,涉案卷烟有泰山(沂蒙)5条,泰山(红将军)4条,利群(新版)1条,泰山(颜悦)1条,南京(炫赫门)1条,共计5个品牌12条卷烟,(详情见:临罗烟移〔2022〕第0150号案件移送函卷宗)。上述违法行为于2022年09月05日上午,被罗庄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止查获时,当事人对上述烟草制品均未销售,尚未获利。上述烟草制品经临沂市罗庄区烟草专卖局认定货值金额为153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二、罚款人民币310元,上缴国库。

2022-11-18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星阳商贸有限公司

临罗市监处字〔2022〕186号

经营不合格的桶装饮用纯净水

经查明,该批次抽检不合格桶装饮用纯净水是临沂市蒙山纯净水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配送的,共计62桶。2022年7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以销售价23元/桶(含桶钱)销售给抽检单位7桶,违法所得161元;其余55桶以销售价4元/桶的价格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220元,以上违法所得共计38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81元;2、处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381元,上缴国库。

2022-10-13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庄区聚福超市

临罗市监处字〔2022〕222号

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豇豆,是当事人在罗庄区沂州农贸市场鲁思利处购进的,共购进了10斤,购进价格为4.5元/斤,购货时当事人索取了供货方资质证件、进货单据。2022年7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用于样品检验,抽检了3kg,以6元/kg的价格销售给抽样单位,剩余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为10元/kg,货值共计38元,违法所得38元。

另据当事人陈述,2022年8月30日收到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DC22371300411640969)后,当事人当天张贴了召回公告,及时召回该批次不合格豇豆,采取了补救措施。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38元;2、处罚款5000元。

2022-11-23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市永悦商贸有限公司

临罗市监处字〔2022〕223号

商标侵权

当事人销售侵犯“C&U”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一、没收标注“C&U”注册商标标识轴承产品39套(规格为“6009-2RZ”);没收标注“C&U”注册商标标识轴承产品9套(规格为“6011-2RZ”),共计没收标注“C&U”注册商标标识轴承产品48套;二、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上缴国库。

2022-12-01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庄区光文副食店

临罗市监处字〔2022〕219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

经查明,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香蕉是当事人于2022年8月26日在临沂嘉兴水果市场安然果品经营部购进,进货价格1.5元/斤,共购进50斤。购货时当事人索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农药残留检测报告、质量承诺书及销货清单。2022年8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该批次香蕉当事人已销售30斤,销售价格为2元/斤,以同样价格销售给抽检单位13斤,剩余7斤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1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100元,上缴国库。

2022-11-25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庄区海君酱菜园

临罗市监处字〔2022〕196号

食品

当事人生产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1.没收不合格批次炒鸡花椒酱2瓶;2.没收违法所得615元;3.处罚款5000元,合计5615元(人民币大写:伍仟陆佰壹拾伍元整)

2022-11-15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兰陵中石油昆仑众德燃气有限公司

临罗市监处字〔2022〕204号

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2年8月15日,我局聘请第三方北京安创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到兰陵中石油昆仑众德燃气有限公司设在临沂市罗庄区的兰陵中石油昆仑众德燃气有限公司(沂堂门站)场所内进行特种设备使用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我局于2022年8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罗市监(2022)限字第YT002号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整改。2022年9月1日,我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完成罗市监(2022)限字第YT002号限期整改通知书隐患清单中17项、18项、19项的整改。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罚款10000元

2022-10-25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新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临罗市监处字【2022】203号

特种设备

当事人的15台电梯2022年10月9日经检验不合格后,至2022年10月12日未经复检合格一直使用,涉嫌存在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电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当事人涉案特种设备5台以下,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三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二)裁量基准1.【较轻】“涉案特种设备5台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违法情节为较轻。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

1.处罚款31000元。

2022-11-08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庄区超艺电器厂

临罗市监处字〔2022〕192号

特种设备

当事人的叉车2022年9月5日经临沂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检验发现存在4项问题(1、刹车灯,转向灯破损无效,2、前后轮胎胎面花纹不匹配,3、喇叭不响,4、货叉叉尖磨损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至2022年9月14日未经复检合格,一直使用,存在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叉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存在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叉车)的违法行为。上述特种设备共1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二十三,(二)裁量标准“1.【较轻】涉案特种设备5台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等,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之规定

1、处罚款30000元。

2022-10-10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庄区尝香缘过桥米线店

临罗市监行字[2022]209号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绿豆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条第一款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共计5010元上缴国库。

2022-11-07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宝格丽超市有限公司(第一分店)

临罗市监行字[2022]208号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芹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84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共计5062.84元上缴国库。

2022-11-05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庄区纪贞综合批发超市

临罗市监行字[2022]207号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姜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74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共计5042.74元上缴国库。

2022-11-05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庄区达创汽车维修中心

临罗市监行字[2022]193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当事人销售侵犯“壳牌”及“壳牌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收壳牌喜力HX5PLUSR润滑油57桶;壳牌喜力HX3润滑油24桶;壳牌超凡喜力11桶;2、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2022-10-24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沂州医院

临罗市监处字〔2022〕198号

发布违法医疗广告

当事人的内部科室利用自设网站对外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共计人民币21000.00元

2022-10-20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知乎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临罗市监处字〔2022〕201号

协助申请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案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在代为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申请业务过程中,存在协助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向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分别证明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的合法主体资格。

2、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朱慧、王海超为当事人的员工并协助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事实。

3、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林余丹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宝丽未来城A区A7号楼2-2302(号/室)不动产的产权情况及产权人未向他人提供不动产权证及房屋出租的事实。

4、林余丹向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宝丽未来城A区A7号楼2-2302(号/室)不动产权证图片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分别证明林余丹对该处不动产拥有所有权及林余丹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5、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员工朱慧询问笔录2份,分别证明当事人员工朱惠在当事人公司任职期间,协助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市场主体登记和违法所得的事实。

6、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员工王海超询问笔录2份,分别证明当事人员工王海超在当事人公司任职期间,协助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市场主体登记和违法所得的事实。

7、临沂冠晟食品加工厂、临沂娟易化商贸商行、临沂杯连电子商务工作室全程电子化档案各1份,分别证明申请人委托当事人代理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申请业务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整(大写玖佰元整);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3、上述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900.00元整(大写壹万零玖佰元整),上缴国库。

2022-11-10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市罗庄区百合香食品有限公司

临罗市监处字〔2022〕210号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苏式月饼(伍仁)

经过调查落实,2022年6月16日,当事人利用采购的小麦粉、白砂糖、大豆油、芝麻、青红丝、花生米、膨化糕粉等食品原料及辅料现场生产苏式月饼(伍仁)280包,并以销售价3.5元/包的价格销售。至2022年8月26日本局前往检查时,上述制售的苏式月饼(伍仁)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980元,违法所得共计9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8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980元,上缴国库。

2022-11-08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庄区贝贝百货商店

临罗市监处字〔2022〕184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羊角蜜

经查明,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羊角蜜是徐州益胜食品厂于2022年6月22日配送的,共计5箱,2.5Kg/箱,进货单价20元/箱,共计100元。2022年7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以销售价10.4元/Kg销售给抽检单位2Kg,其余10.5Kg以销售价10.4元/Kg的价格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共计13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0元;2、处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130元,上缴国库。

2022-10-31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庄区巧仁嘉食品加工厂

临罗市监处字〔2022〕199号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沙月饼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2日经临沂市罗庄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编号:小作坊Z131101568,经营品种:糕点,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1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10日利用采购的五得利富强小麦粉、豆沙馅料、脱氢乙酸钠等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绿豆沙月饼,共生产了100斤(1包/斤)。采购原材料、食品添加剂时当事人查验并索取了供货方资质证件、进货票据以及检验报告。当事人该批次绿豆沙月饼已全部销售,成本价格为3.3元/斤,销售价为4元/斤,其中销售给沂南县振源综合商店50包(1包/斤),剩余50包(1包/斤)当事人零售,货值金额共计400元,违法所得400元。

另据当事人陈述,2022年9月7日收到本局执法人员送达的检验报告(№:A4C822022A4F60I9095)后,当事人当天张贴了召回公告,及时召回该批次不合格绿豆沙月饼,采取了补救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之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之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处罚款5000元。

2022-10-25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庄区来众超市

临罗市监处字〔2022〕197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

经查明,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姜是当事人于2022年7月30日在昌晟农贸市场王保海蔬菜批发经营部购进的,进货价格7.5元/Kg,共购进18Kg。购货时当事人索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2022年8月2日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该批次姜当事人已销售8Kg,销售价格为8元/Kg,以同样价格销售给抽检单位6Kg,剩余4Kg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44元,违法所得14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4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144元,上缴国库。

2022-10-19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庄区润石批发超市

临罗市监处字〔2022〕185号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水

经查明,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饮用水是临沂巴马泉水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配送的,共计10桶。2022年7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以销售价30元/桶(含桶钱)销售给抽检单位7桶,违法所得210元;其余3桶以销售价4元/桶的价格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2元,以上违法所得共计22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1、没收违法所得222元;2、处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222元,上缴国库。

2022-10-20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庄区邓永兴蛋糕店

临罗市监处字〔2022〕200号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面包

经过调查落实,2022年6月29日,当事人利用采购的面包用小麦粉、奶香粉、面包改良剂及干酵母等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现场制作面包10Kg,并以18元/kg的价格销售。至2022年8月2日我局前往调查时,上述制售的面包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共计180元。执法人员现场查验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面包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销货单据等材料时,发现当事人未索要部分面包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的合格证明文件,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元;2、罚款人民币5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680元,上缴国库。

2022-10-25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庄区兴屯猪头肉酒店

临罗市监处字〔2022〕194号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鲤鱼(淡水鱼)的行为

当事人于2019年11月14日经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23713110063915,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

经查明,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鲤鱼(淡水鱼)是当事人于2022年7月25日在罗庄区沂州农贸市场魏可胜处采购的,进货价格6元/斤,共购进8斤,准备用作食品原料制作成熟食蒜泥鲤鱼。采购时当事人查验并索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销货清单、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2022年7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该批次鲤鱼(淡水鱼)已全部销售,以8元/斤的价格销售给抽检单位8斤,货值金额共计64元,违法所得64元。

另据当事人陈述,2022年8月24日收到我局执法人员送达的检验报告(№:DC22371300411640946)后,当事人当天就通知了供货方(罗庄区沂州农贸市场魏可胜),要求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鲤鱼(淡水鱼),采取了补救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64元;2、处罚款5000元。

2022-10-14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郑氏食品有限公司

临罗市监处字〔2022〕187号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蓝莓味面包

经过调查落实,2022年5月9日,当事人利用采购的面包用小麦粉、鸡蛋、白砂糖、蓝莓味酱、酵母、食用盐、酥油、丙酸钙、脱氢乙酸钠等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现场生产蓝莓味面包1120袋(90克/袋),并以销售价1.1元/袋的价格销售。至2022年6月27日本局前往检查时,上述制售的面包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232元,违法所得共计123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32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1232元,上缴国库。

2022-10-14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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