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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21/2022-00000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市场监管局2022年三季度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成文日期  2022-11-11
 公开日期  2022-11-11  发布机构  罗庄区市场监管局
罗庄区市场监管局2022年三季度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执法类别

执法结论(罚款金额)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临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宝丽未来城店

临罗市监处字〔2022〕180号

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5.91元;2、处罚款99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9935.91元,上缴国库。

该批次抽检不合格芹菜是济南家家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供应的,共计20Kg。2022年6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该批次芹菜当事人已销售5.138Kg,销售价1.98元/kg,以同样价格销售给抽检单位3.076Kg,至2022年7月1日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时,剩余的9.924Kg已全部销售完毕,除去损耗,共计销售18.138Kg,货值金额35.91元,违法所得35.91元。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2022-09-23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市蒙山康寿纯净水厂

(临罗)市监处字【2022】171号

行政处罚

处罚款6711元,上缴国库。

经过调查落实,该抽检不合格批次饮用纯净水是当事人于2022年6月6日生产,共生产1055桶,成本价0.6元/桶,以每桶0.8元/桶的价格对外销售,至2022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饮用纯净水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844元,违法所得211元;另经调查,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标签标注的“蒙山康寿水业有限公司”系当事人伪造,“临沂市佳净氏饮用水厂”系当事人2014年核准的字号名称,未办理登记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2022-09-16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庄区陈立超糁汤馆

临罗市监处字〔2022〕155号

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2、罚款人民币5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510元,上缴国库。

经过调查落实,该批不合格美味萝卜碎(酱腌菜)是当事人于2022年5月19日在临沂市兰山区暖宝食品经营店购进,进货价2元/斤,共计8斤。2022年5月25日,抽检单位来抽检时带走2斤,销售价10元/kg。剩余6斤被顾客免费食用,未赚取营利。上述不合格美味萝卜碎(酱腌菜)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共计10元。执法人员现场查验当事人经营的美味萝卜碎(酱腌菜)供货方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时,发现当事人未索要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票据,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

2022-08-25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庄区解常华早餐店

临罗市监处字〔2022〕160号

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元;2、罚款人民币55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570元,上缴国库。

经过调查落实,该批不合格油炸花生米是当事人于2022年6月20日在罗庄区周林炸货店购进,购进7斤,共计50元。2022年6月23日,抽检单位来抽检时已销售1斤,剩余6斤被抽检单位带走,销售价20元/kg。上述不合格油炸花生米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70元,违法所得共计70元。执法人员现场查验当事人经营的油炸花生米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销货清单等材料时,发现当事人未索要合格证明文件,本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2022-08-30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庄区枫海早餐店

临罗市监处字〔2022〕149号

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80元,上缴国库。

经查明,该批次抽检不合格油条是当事人于2022年6月7日,利用采购的特精粉、复配膨松剂(油炸专用)等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现场制作油条5kg,并以16元/kg的价格销售。2022年6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该批次油条当事人已销售3.5Kg,以销售价销售给抽检单位1Kg,剩余0.5Kg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时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80元,违法所得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2022-08-22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市青啤地产有限公司

临罗市监处字〔2022〕124号

行政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人民币60000.00(大写:陆万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房产项目销售过程中,在微信小程序和宣传彩页中使用含有引人误解、误导消费者内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属于该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当事人在房产项目销售过程中,在微信小程序和宣传彩页中使用含有引人误解、误导消费者内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属于该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2022-07-29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庄区珍果超市

临罗市监处字〔2022〕136号

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2.4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102.4元,上缴国库。

经查明,该批次抽检不合格香辣金针菇是当事人于2022年5月20日在莒南县飞马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进货价格12.8元/斤,共购进8斤。购货时当事人索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货清单及生产厂家的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2022年5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该批次香辣金针菇当事人已销售3斤,销售价格为25.6元/kg,以同样价格销售给抽检单位2.2Kg,剩余的0.3Kg至2022年6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02.4元,违法所得102.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2022-08-10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路盛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罗庄分公司

临罗市监处字〔2022〕135号

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700元,上缴国库。

经查明,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绿茶是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6日在日照贡青茶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价15元/袋,125克/袋,共购进20袋。购货时当事人索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单据(编号:1226002)及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2022年5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该批次绿茶当事人已销售10袋,销售价35元/袋,以同样价格销售给抽检单位8袋。剩余2袋,至2022年6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时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700元,违法所得7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2022-08-10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庄区浪波湾形象设计理发店

临罗市监处字〔2022〕110号

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2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发彩染发膏34盒、爱丽丝植物酵素染发膏3盒、唤醒·色彩艺术植萃·染膏28盒、BAFFEE芭翡43盒;3、处罚款10000元。二、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处罚款10000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20192元,上缴国库。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发彩染发膏、爱丽丝植物酵素染发膏和唤醒·色彩艺术植萃·染膏都是2021年1月20日在临沂市兰山区小商品城的广发美业店(现用名:渼霖名品店)购进的,共购进100盒(发彩染发膏50盒、爱丽丝植物酵素染发膏20盒、唤醒·色彩艺术植萃·染膏30盒),购进价都是2元/盒;当事人经营的BAFFEE芭翡是2021年6月20日在临沂市兰山区砚池街优尚美发用品店购进的,共购进50盒,购进价格1元/盒。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发彩染发膏(标签标示生产单位:广州市倩雅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净含量:90g,生产日期:2019.01.18,有效期:2022.01.17)超过使用期限使用了6盒;爱丽丝植物酵素染发膏(标签标示生产商:广州市景红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净含量:100ml,生产日期:2018.03.24,保质期:3年)超过使用期限使用了10盒。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上述4种化妆品发彩染发膏40盒、爱丽丝植物酵素染发膏13盒、唤醒·色彩艺术植萃·染膏28盒、BAFFEE芭翡43盒,上述4种化妆品销售价格都为12元/盒,上述4种化妆品的货值共计1488元,违法所得192元。上述4种化妆品是当事人给顾客在店内做美发使用的。当事人经营的上述4种化妆品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2022-08-05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庄区培琴粮油经营部

临罗市监处字〔2022〕143号

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4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294元,上缴国库。

经查明,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生花生米是当事人于2022年6月3日在罗庄区丰达粮贸店购进的,进货价格5.4元/斤,共购进49斤。购货时当事人索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销货清单(No:0000349)。2022年6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该批次生花生米当事人已销售20.5Kg,销售价格为12元/Kg,以同样价格销售给抽检单位3Kg,剩余1Kg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94元,违法所得294元。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2022-08-11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庄区晓勋超市

临罗市监处字〔2022〕142号

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25元;2、处罚款5000元。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生花生米,是当事人在罗庄区丰达粮贸店购进的,共购进了25kg,购进价为10.4元/kg。

购货时当事人索取了供货方资质证件、进货单据。2022年5月31日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用于样品检验,抽检了3.431kg,以13元/kg的价格销售给抽样单位,剩余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为13元/kg,货值共计325元。

另据当事人陈述,2022年7月1日收到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DC22371300411638853)后,当事人当天张贴了召回公告,及时召回该批次不合格生花生米,采取了补救措施。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022-08-10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庄区李家糁馆

临罗市监处字〔2022〕141号

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2元;2、处罚款5000元。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1日利用采购的五得利面粉、梅山油条复配膨松剂等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现场制作油条3kg,销售价格为14元/kg。采购时当事人索取了供货方资质证件、进货票据以及检验报告。2022年6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抽样数量为1kg,用于样品检验,当事人以同样销售价格销售给抽样单位,剩余油条(自制)全部销售,货值金额共计42元。

另据当事人陈述,2022年6月21日收到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22SPD-2-1375)后,当事人于2022年6月22日张贴了召回公告,及时召回该批次不合格油条,采取了补救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022-08-10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市罗庄区秀才门市部

临罗市监处字〔2022〕122号

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250元,上缴国库。

经查明,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奶香花生仁是当事人于2022年1月20日在临沂批发城王金光食品商行购进,共购进50袋,200克/袋,共计10Kg,购进价3.8元/袋。购货时当事人索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货清单等证明文件。2022年4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该批次奶香花生仁当事人已销售5Kg,销售价格为25元/kg,以同样价格销售给抽检单位3.7Kg,剩余的1.3Kg至2022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250元,违法所得2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2022-08-05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庄区诺新肉夹馍店

临罗市监处字〔2022〕134号

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80元,上缴国库。

该批次抽检不合格油条是当事人于2022年5月31日在罗庄区鹏海牛肉糁店购进的,进货价格12元/Kg,共购进5Kg。购货时当事人索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收款收据单(No:0127062),未能提供该批油条的合格证明文件。2022年5月31日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该批次油条当事人已销售4Kg,销售价格为16元/Kg,以同样价格销售给抽检单位1Kg,货值金额80元,违法所得80元。现场检查当事人未索取供货方合格证明文件,已现场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2022-07-29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罗庄区增翠豆腐坊

临罗市监处字〔2022〕133号

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8元;2、处罚款5000元。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1日利用采购的五得利面粉、复配膨松剂(油炸专用)等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现场制作油条9kg,销售价格为12元/kg。采购时当事人索取了供货方资质证件、进货票据以及检验报告。2022年6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抽样数量为1kg,用于样品检验,当事人以同样销售价格销售给抽样单位,剩余油条(自制)全部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08元。

另据当事人陈述,2022年6月21日收到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22SPD-2-1373)后,当事人当天张贴了召回公告,及时召回该批次不合格油条,采取了补救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022-07-29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沂市京优客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临罗市监处字〔2022〕088号

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上缴国库。

经现场检查并调取当事人商品销售记录,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销售的店内编码为“00065571”的“长寿花玉米油油”、店内编码为“00051769”的“金龙鱼优选长粒香米”等12款促销商品标价签标注的商品原价价格,或高于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该公司经营场所有交易记录的最低交易价格或高于促销商品在该公司经营场所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规定的情形,已构成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虚标促销商品原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规定的情形。

2022-07-18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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