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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302/2021-00000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成文日期  2021-09-24
 公开日期  2021-09-24  发布机构  罗庄区交警大队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一、2021年01月20日13时35分许,在罗庄区东三冲村路段,李庆忠(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2****3411),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李庆忠罚款1400元。因李庆忠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庆忠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2021年01月17日20时38分许,在罗庄区双月湖路中段,张军青(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6****2410),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张军青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张军青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军青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2021年01月12日12时23分许,在罗庄区湖北路与通达路路口,周超(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3****0451),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周超罚款2000元。因周超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周超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2021年02月04日13时51分许,在罗庄区东三冲村路段,王安(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0****8851),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王安罚款1400元。因王安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安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2021年02月17日19时32分许,在罗庄区X124黄山-褚墩07公里,张新君(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9****9130),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张新君罚款1200元。因张新君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新君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2021年03月04日13时55分许,在罗庄区206国道中段,王郡震(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8****173X),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王郡震罚款1700元,收缴已达报废标准的鲁QE195S普通摩托车。因王郡震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郡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并可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2021年03月08日21时30分许,在罗庄区206国道中段,高正波(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3****1439),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高正波罚款2000元。因高正波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高正波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八、2021年05月15日15时40分许,在罗庄区沂堂镇沂西岭村路段,范金清(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6****2419),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范金清罚款2000元。因范金清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范金清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九、2021年05月01日21时46分许,在罗庄区湖北路与通达路路口,徐海涛(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6****2639),实施了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徐海涛罚款2000元。因徐海涛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徐海涛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2021年06月05日15时40分许,在罗庄区沂堂镇沂西岭村路段,宋升明(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8****3511),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宋升明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宋升明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宋升明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2021年07月10日21时13分许,在罗庄区湖北路与通达路路口,程浩杰(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8****3413),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程浩杰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程浩杰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程浩杰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2021年06月05日22时32分许,在罗庄区湖北路与通达南路路口,孙志强(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7****1731),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孙志强罚款10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孙志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孙志强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2016年10月02日17时20分许,在罗庄区双龙路路口,王福玲(公民身份号码4123221974****637X),实施了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王福玲罚款1000元。因王福玲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福玲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四、2018年07月04日21时41分许,在罗庄区南外环路口,田老虎(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89****4330),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田老虎罚款2000元。因田老虎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田老虎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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