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公文 > 罗政办字 > 正文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1/2024-000018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11-20
 公开日期  2024-11-21  发布机构  罗庄区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5-01-01  失效日期  2025-12-31
 文号  罗政办字〔2024〕25号  有效性  有效中
 统一编号  LZDR—2024—0020001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罗政办字〔2024〕25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部门,市驻罗庄单位,区直事业单位:

《罗庄区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0日


罗庄区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21〕48号)、《关于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二十二条财政奖补激励政策》(临办发〔2021〕8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着力支持创新驱动,聚力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罗庄区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当年度新增、复审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拨付预算资金等。区科技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等。

第四条 区科技局负责补助资金具体组织申报、审核与政策宣传等工作。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开展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补助对象

第五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罗庄区行政区域内。

(二)当年度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含期满3年复审的企业(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文为准)。

第四章 补助标准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含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新增的企业、期满3年复审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第七条 当年区域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期满3年复审的企业)年底前进行变更,不符合第五条补助条件的不再予以补助。

第八条  补助采用免申即享流程,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文为准,确定补助名单。

第九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全区补助名单进行梳理汇总。汇总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公示期满后,区科技局下达补助计划,企业于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局提供银行账户,区财政局安排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由区科技局直接拨付至获得补助企业。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应强化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罗庄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原《罗庄区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罗科发〔2022〕3号)自本办法实施后废止。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办法也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简明问答:《罗庄区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关闭窗口
下载Word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