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办字〔2020〕45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罗庄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
罗庄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稿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预案体系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二)机构职责
三、预警发布
(一)预警分级
(二)预警发布
(三)预警解除与调整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二)应急响应启动
(三)应急响应措施
(四)应急响应终止
(五)总结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二)物资保障
(三)信息联络保障
六、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
(二)预警信息发布
七、应急培训
八、应急演练
九、应急宣传教育
十、责任追究
十一、附则
罗庄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5.《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6.《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8.《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9.《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10.《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
11.《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12.《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
13.《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98号);
1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鲁环函〔2018〕503号);
15.《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2018〕2号);
16.《临沂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临政发〔2018〕19号);
17.《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20〕113号);
18.《罗庄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8-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罗政发〔2018〕12号);
1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罗庄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管理工作。罗庄区作为全市主城区的组成部分,执行的预警等级和响应措施与全市保持一致。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发布、应急响应、保障措施、信息公开、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宣传教育、责任追究、附则11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罗庄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区应急预案”),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街镇应急实施方案”),区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列入工业源减排清单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罗庄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罗庄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联系环保工作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生态办主任、罗庄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督委办、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罗庄公安分局、罗庄交警大队、罗庄生态环境分局、罗庄交通分局、罗庄区公路中心、罗庄供电部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督导考核组,办公室与罗庄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机构职责
指挥部承担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罗庄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街镇和部门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制定和完善罗庄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接收市级预警信息,并负责区级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公开落实等工作;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督导考核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见附件。
三、预警发布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随空气质量预报发布健康防护性提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罗庄区重污染天气预警相关信息。指挥部办公室接收到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负责审批并发布预警信息。
(三)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解除或调整信息,及时发布罗庄区预警解除或调整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依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并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是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按照区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各街镇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同时通知辖区污染源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启动应急响应时,指挥部办公室将适时派出执法人员对各街镇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应急响应措施
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引导企业自觉提高治理和管理水平,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根据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方面环保绩效情况,将重点行业工业企业评定为A、B、C三个等级,实行差异化管控。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于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保民生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对于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于省、市重大建设项目(包括交通设施建设、天然气供应建设、水利工程等),经相应市级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于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于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和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并能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确到位。
3.分级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
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未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的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罗庄区新西外环以东、南外环以北区域内禁止总质量12t(含)以上国三重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和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通行。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矿山、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
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
(四)应急响应终止
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知,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解除指令,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总结评估
指挥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成员单位和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应急响应档案,并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送指挥部,由办公室统一汇总、整理。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物资保障
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信息联络保障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部门应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四)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疾病突发患者的诊治工作,增加每日在岗医务人员数量,提前购置专用医疗设备、储备相关医疗物资,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物资等及时到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六、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
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或预案清单进行调整的,要在每年10月份之前公布最新的应急预案、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应急减排企业名单和减排环节等。
(二)预警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的内容
预警期间信息公开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信息发布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发布的组织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发布的时间
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七、应急演练
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要在每年采暖季之前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各街镇、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各街镇、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报区指挥部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区指挥部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急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九、应急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负责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责任追究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专项实施方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
区委督委办加大对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法律规定不落实应急减排要求的,严格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罗庄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罗政办发〔2019〕40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罗庄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罗庄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政策解读:《罗庄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