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由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本报告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从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电子版可在罗庄区政府门户网站(www.luozhuang.gov.cn)查阅或下载。公众如需进一步咨询了解相关信息,请联系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罗庄区绣花城路36号;邮编:276017;电话:0539-8267885;电子邮箱:lzqzhxzzfj@ly.shandong.cn)
一、总体情况
2022年以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严格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区有关文件的要求,对局相关工作进行及时公开,确保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民众的监督。
(一)主动公开
2022年度,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通过区政府网站、局微信公众号、报纸刊物等平台及时主动公开工作信息。2022年,我局在区政府网站发稿18篇、局微信公众号发稿510篇、市城市管理局网站发稿89条、市级报纸网站发稿140篇、市级以上报刊发稿8篇,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类信息0条,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的其他免予公开的公文类信息0条。处理答复政府网站民众诉求3篇。
(二)依申请公开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受理答复公开申请,2022年,我局共受理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件4件(1件信函、3件政府网站渠道申请),申请内容为停车场备案、违法建设及处罚决定等,申请数量较2021年同比增加50%(2021年依申请公开申请数量为2件)。上述4条申请均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要求,及时妥善答复,未引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一是制定了《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规范局网站、新媒体平台信息发布流程,推进我局网上信息发布审核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二是严格落实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规定,确保我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及时有效。
三是及时梳理规范性文件,做到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制发程序,强化事后监督,切实提升规范性文件公开质量。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一是动态调整完善公开平台。在区政务公开办公室的指导下,对区政府和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动态调整,不断完善公开平台信息,切实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公开。
二是完善政务新媒体建设。加强局微信公众号维护运行,定期发布工作动态、政策法规、文明倡议,增设便民服务板块,努力打造一流的新媒体账户。
三是完善网站互动交流功能。进一步畅通公众交流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确保所有留言咨询及时回复。
(五)监督保障情况
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开信息的初审和校对工作。公开的信息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和校对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重要信息的公开应经主要领导同意。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129 |
行政强制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247.341815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自 然 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4 |
0 |
0 |
0 |
0 |
0 |
4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4 |
0 |
0 |
0 |
0 |
0 |
4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三)不予 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无法 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不予 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七)总计 |
4 |
0 |
0 |
0 |
0 |
0 |
4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2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开意识需要进一步强化,主动公开的信息与公众的需求还存在一定距离,信息公开内容的完整性、及时性有待加强。二是由于城管部门工作涉及面广、公众需求大,所以公开形式及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还有待规范和提高。
下一步,我们将针对现状问题进行整改。一是要加大学习力度,积极开展业务培训,组织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业务技能。二是丰富公开形式,结合宣传工作,利用微信公众平台、网站等新媒体应用多渠道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提升群众满意度。三是完善公开内容,加大城管工作与群众切身利益关联紧密的政策信息公开力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
2022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未收取任何信息处理费。
(二)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一是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深入解读重要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努力增强解读回应效果。二是深入推进决策和执行公开,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重要决策公开、重要部署执行公开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三是加强公开平台建设,推进局网站优质规范发展,微信公众号等政务新媒体健康发展。四是完善公开制度,强化组织领导,抓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相关基础工作。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22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共承办区人大代表建议2件,其中主办件2件、协办件0件。区政协委员提案8件,其中主办件8件、协办件0件。建议提案内容涉及停车场设置管理、提升智慧化环卫水平、公厕管理、园林绿化、关心关爱环卫工人和餐厨垃圾等城市管理重点工作。我局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承办科室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了办理质量,所有建议提案均已按期答复完毕,满意率100%,办理情况及时在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议提案”专栏公开。
(四)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
在“城市管理体验日”“政府开放日”等时间,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组织专题宣讲等方式向社会宣传政府机关的工作职责、法律法规等信息,保障群众对政务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