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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1/2022-00002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7-04-27
 公开日期  2017-04-28  发布机构  罗庄区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7-02-23  失效日期  2020-02-22
 文号  罗政办发〔2017〕38号  有效性  有效中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罗政办发〔2017〕38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罗庄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


罗庄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全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区产业投资领域,优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5〕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设立罗庄区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罗庄区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产业基金运行产生的收益等。

第三条 产业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区政府重点扶持的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城市建设、土地整治及新兴产业等产业和领域。

第四条 产业基金初期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

第二章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 产业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产业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产业基金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聘请政府有关部门、产业基金公司代表和相关投资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产业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设立罗庄区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产业基金公司”),接受区财政局委托,代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六条 产业基金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一)理事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各分管副区长为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产业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研究确定投资方向、投资原则、投资计划,审批拟投资具体项目,建立健全产业项目评审、新闻媒体公示、风险防控、考核奖惩等制度,监督产业基金规范运作。

(二)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理事会决策事项,承担理事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提请召开理事会会议;2.组织召开产业基金评审委员会会议; 3.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提交理事会批准;4.定期向理事会及区政府报告产业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5.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受托管理机构的运作状况进行年度考核,向理事会报告;6.执行理事会决议;7.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理事会聘请政府有关部门、产业基金公司代表和相关投资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 5人的单数。具体负责投资项目投资、退出等事项评审,以确保产业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四)产业基金公司独立核算,独立承担产业基金的法律责任,对外行使产业基金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并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体制。产业基金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自行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其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在理事会办公室的指导下,针对我区拟重点发展的产业开展产业调研工作; 3.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4.对引导子基金及引导子基金管理团队提交的申请资料及方案进行初步筛选,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提交理事会办公室;5.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根据相关投资协议的约定,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投后管理; 6.根据需要,向产业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及产业基金直接投资的产业企业派驻代表;7.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业务,并进行年度评价;8.每年度末向理事会办公室报送产业基金年度运作情况报告; 9.其他承办事项。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产业基金筹集并按产业基金理事会的决策及时足额拨付产业基金公司,由产业基金公司作为名义出资人对外投资。

第八条 产业基金管理费由理事会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其中咨询评估费、媒体公示费、中介机构审计费等有关费用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运作原则及运作模式

第九条 产业基金运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优势和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带动全区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科学跨越发展。

第十条 产业基金运作方式:产业基金根据我区的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间歇资金可依托产业基金公司现有的金融业态,辅以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一)直接股权投资。是指产业基金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区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二)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产业基金公司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罗庄区内企业。

(三)与中央、省和市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和市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区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区级基金给予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股权,需要退出的,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产业基金以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随时退出,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股票,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产业基金参股的子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投资企业,不得投资或设立其他基金。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建立产业基金重大项目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区财政每年按照产业基金母基金5%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投资风险补偿金,拨付产业基金公司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投资损失的补偿。当投资风险补偿金余额达到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预算不再安排风险补偿金;余额低于产业基金母基金的30%时,区财政在预算中安排补足余额。当重大项目投资出现风险时,产业基金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化解降低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当实际发生损时,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冲减风险补偿金。投资损失净额最终由受益财政负担,区财政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等措施,分年度收回。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资本补充金制度。在税后利润分配前,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和资本补充金,专项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增加注册资本,具体比例由产业基金公司根据风险程度和经营情况自行确定,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立投资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被投资企业应对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定期报送产业基金公司。

第十九条 强化已投资项目管理。产业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发现可能的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公司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累计额除重大项目投资外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原则上不占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

第二十一条 除重大项目投资外,产业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净资产的20%,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不受20%的比例限制。产业基金公司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与参股子基金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约定,当参股子基金出现亏损且子基金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时,产业基金公司应要求对产业子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时产业基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五章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应加强产业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办法由区财政局制定。产业基金公司应根据绩效考核原则制定内部的薪酬考核办法,报财政局备案。产业基金公司可以采取与其他业务不同的薪酬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市场化考核体系,重点考核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规模、支持项目数量和成长情况、基金投资效益等指标,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于半年结束后30日内向区产业产业基金理事会、区财政局报送上半年的投资运行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区产业产业基金理事会、区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投资运行报告。

第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公司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投资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产业基金公司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产业基金公司、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23日起施行,至2020年2月22日止,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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