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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1/2019-00002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9-05-27
 公开日期  2019-05-27  发布机构  罗庄区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9-06-01  失效日期  2024-05-31
 文号  罗政办发〔2019〕20号  有效性  失效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罗政办发〔2019〕20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罗庄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7日

 

罗庄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国资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向他人出借资金,国有产(股)权变动,大额捐赠,资产评估,以及解散、清算、申请破产等。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内容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重大事项分为请示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六条 请示事项应当经区政府或者区国资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下列事项为请示事项:

(一)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清算、申请破产;

(二)区属国有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区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

(四)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国有产权(含持有的国有产权)转让、股权结构调整、增资扩股等产权、股权变动事项;

(五)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向其出借资金;

(六)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

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

(七)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单笔达到2万元以上、年度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

(八)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需报国务院、省政府核准备案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及其他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九)区属国有企业投资注册新企业;

(十)区属国有企业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十一)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涉及本条第(一)、(四)项所列事项和其他经区政府、区国资中心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十二)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改变主营业务;

(十三)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应当报区国资中心批准的事项;区属国有文化类产业重大事项,由区国资中心与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区属国有企业报区国资中心的请示事项中,以下事项由区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核批准:

(一)第(一)、(二)、(三)、(四)、(五)、(八)项所列事项,报区政府审核批准;

(二)第(六)项所列事项投资额1000万元—5000万元由国资中心审批,5000万元以上由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区属国有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年度投融资计划及上年度投融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区属国有企业需报区级政府部门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

(三)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情况,包括机器设备、房产、运输工具、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

(四)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重大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导致股权、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经营资质被吊销等相关事项;

(五)区属国有企业的子企业投资注册新企业;

(六)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单项资本性(股权、产权)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

(七)区国资中心及区属国有企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严格限制以下事项:

(一)为区国资系统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向其出借资金;

(二)主营业务以外股权投资、出资成立三级及以下层级子企业;

(三)期货投资、证券投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和固定收益产品除外)、金融衍生品投资(套期保值除外)。但对于取得相关许可并以期货、证券、金融衍生品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可以在许可业务范围内进行相关投资。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 企业是各类重大事项活动的主体,董事会对本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负责。

企业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健全企业党组织议事决策机制,“三重一大”事项需由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进行决策。

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作为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主体,要按照企业章程规定和议事规则履行决策程序,决策时其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决策会议要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完整记载各位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和表决的情况。企业中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进行决策时,监事会应当列席会议。

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就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召开决策机构会议(董事会、股东会、党政办公会等),涉及本办法规定的请示事项应当经本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必要时区国资中心可以要求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提交法律顾问签名的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请示事项以“请示”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备案事项以“报告”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报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请示或者报告,并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董事、股东代表等亲笔签名的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三)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八)、(十二)项所列重大事项的,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企业论证报告;

(四)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与所报重大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意见书、专家论证意见或者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等;

(五)区国资中心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其中指挥部牵头招商引资项目需区属国有企业参与的,需要先由指挥部向区政府提出书面建议,区政府认为确需区属国有企业参与的,指示区属国有企业尽职调查,按本办法规定报送材料,履行相关程序。

区属国有企业上报的材料中,应当针对重大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保证提供的信息全面、真实。区国资中心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区属国有企业补齐。

第十三条对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请示事项,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本企业决策机构会议做出决议后3个工作日内报区国资中心。区国资中心应当在请示事项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需由区政府批准的事项,区国资中心应当在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区国资中心根据需要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时间不计在上述期限之内。

第十四条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备案事项,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本企业决策机构做出决议或者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区国资中心。区国资中心对备案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请示及备案事项经区国资中心或者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由区国资中心委派监事会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但由其他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实际控制各级子企业,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四)、(十一)项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区国资中心请示。其他重大事项的有关决策会议区国资中心相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决议或者批复文件应当抄报区国资中心。

第十七条区国资中心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在参加国有参股公司决策重大事项的股东会、董事会前,应当就重大事项内容向区政府进行请示汇报,并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决策结果。

第四章 重大事项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工作制度,坚持集体研究,依法决策,并按有关规定将重大事项告知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

第十九条 对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实施情况,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应当依法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进行纠正,并及时向区国资中心报告。

第二十条区国资中心对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奖惩和任用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董事、监事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扣减年薪、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分;情节严重的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者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请示、备案的;

(二)在请示、报告中谎报或者隐瞒重要情况,严重影响区政府、区国资中心决策的;

(三)有损害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将本办法规定的请示和报告区国资中心的事项,在公司章程或者有关决策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

上市公司和其他接受行业监管机构依法监管的公司,应当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规定及相关行业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对其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管,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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