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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432468-6-02_Z/2017-10180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发布机构  罗庄区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7-08-22  失效日期  2022-08-22
 文号  罗政办发〔2017〕74号  有效性  有效中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罗政办发〔2017〕74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罗庄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


罗庄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是指实行会计独立核算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实行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罗庄区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村集体所有的“三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地、荒地、荒山、荒滩、荒坡、荒沟、水面、滩涂、建设用地等。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或村委会代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平调、破坏、抵押和挪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区农业局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业务培训等工作。由区农经中心具体负责。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本级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经管站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审计、业务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审计办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政务大厅负责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运营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委托代理

第七条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要依托街镇经管站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委托代理业务。

第八条在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审批权“四权”不变和自愿的基础上,农村集体与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按照程序合法、手续齐全、服务规范的要求履行代理服务职责。

第九条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以村为单位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资产和资源管理台账,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街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职责

(一)会计核算。村级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由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核算管理,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编制记账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登记会计账簿,对各村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资料分别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二)台账管理。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台账、资源登记簿、经济合同台账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台账,由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各保存一套,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整理、归档、保管、调阅、交接、销毁等工作。

(三)资金管理。农村集体资金由代理服务中心统一代管,按村分别单独开设银行账户,采取“双印鉴”管理方法。

(四)资产、资源管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实行动态管理,对资产、资源的开发、经营、处置,组织履行公开竞价或招投标程序。

(五)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基础上,审核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内容、预算、决算,组织项目施工招投标、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

(六)农村产权交易管理。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转让等工作,及时搜集和发布有关信息,积极推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农村产权交易,推动资产、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七)财务公开。按照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财务报表、资产资源登记表等事项定期公开。对征地补偿费、债权债务、救灾救济款、干部报酬、固定资产购建、资产资源招投标情况等重要经济事项,及时公开。

第十一条每村设一名村会计,实行聘任制。由村推荐,代理服务中心考核,村聘任,并报区农经中心备案。农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得担任村会计。村会计在聘期内不得随意调换。确需调换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批准,报区农经中心备案。村会计离职前,须在代理服务中心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村会计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村集体资金的日常收付和有关印鉴管理,定期向代理服务中心报账。

(二)编制本村财务收支预算,登记本村现金日记账和内部往来明细账。

(三)按规定进行本村财务公开。

(四)审核经办人提供的原始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五)积极配合代理服务中心做好本村集体的“三资”管理。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金收支管理由代理服务中心出纳、村会计具体负责,其他人员一律不准经手。

第十三条代理服务中心按村分别单独开设银行账户,与村集体分别保管一套银行印鉴,两套印鉴齐全,方可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第十四条账簿设置。村会计账簿的设置、登记与管理,由代理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分别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资产类明细账、负债类明细账、权益类明细账、损益类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内部往来明细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登记簿应专门设置。

第十五条票据管理。村集体收入应使用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向农民个人支付款项的结算业务,如雇佣农民发生的零工劳务费、购买农民农产品的货款等应使用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据。要建立村级票据领用、核查、销号、归档管理制度,定期清查核对票据领取、使用和报废情况,票据存根联按规定期限存档。

第十六条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编制全年资金预算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年初预算、预算调整、年终决算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程序,经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并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村级收入管理。村级实现的各项收入须在3日内上缴代理服务中心代管账户,统一代管,专户存储。大额款项和集中收入须于当日办理。

第十八条支出管理

(一)备用金管理制度。村集体备用金额度一般不超过5000元,实行先拨款、后开支。提取备用金时,村会计填写备用金审批单,由村集体负责人审核签字,经街镇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拨付。村会计在办理支出报账业务后,及时补充备用金。备用金一般用于零星小额开支,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往来,除规定可以现金支付的外,应办理转账结算。

(二)村级支出审批制度。

1、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代理服务中心审核记账。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的费用,财务负责人不得审批。

2、一般性事项支出的审批。一般性支出事项及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村民生活补助费、干部报酬等,据实填制代管资金审批单,经村主要负责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村会计签字盖章,代理中心审核后拨付。

3、重大投资事项支出的审批。对村级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投资项目,经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据实填制代管资金审批单,经村主要负责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村会计签字盖章,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报街镇负责人按职责权限审批。

4、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村集体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转移支付资金只能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级办公经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

5、资金直达制度。对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按有关规定直接拨付至个人账户;对村集体建设项目、“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直接拨付至施工单位账户。

6、开支限时入账制度。代理服务中心审计员根据有关规定对村级各项支出票据进行审核,不合格的,不予记账;手续不全的,限期补办手续;不符合财务制度的,由有关责任人负责退赔。支出票据要在1个月内报账,凡支出发生后2个月内不报账的,无正当原因一律不得再申报入账。

(三)规范非生产性开支。非生产性支出实行限额标准控制,由街镇根据村级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具体限额。

1、村级招待费。严格执行村级“零招待”制度。

2、村干部报酬。按照村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报刊费。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每年不得超过800元。

4、村级活动场所不得买卖、不得抵押。

5、其他费用。严禁以赞助、捐助等名义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各种费用;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度都要对村集体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一)加强村级债务管理。未经街道办事处审批,严禁村级举债搞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贷款、借款或由施工单位垫资等方式新上项目;严禁以集体名义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贷款、借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严禁以集体或个人名义举债解决办公经费不足、发放干部工资和垫支各种村级支出;严禁铺张浪费和随意增加非生产性支出。

(二)严格举债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债的,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的程序办理,提出方案,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批准。严禁违反民主程序和审批程序,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个人或单位借款,用于偿还村级债务或进行村级事务支出。凡违反规定形成新债务的,按照“谁借债,谁签字,谁偿还”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及其他资产。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费经营性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享有股份,对股份拥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建立资产台账制度。代理服务中心要以村为单位,指导村集体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并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平台上发布。

(一)实行承包(租赁)或集体统一经营经营的,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租赁)费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二)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

(一)项目建设要进行预算、评审,实施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10000元及以下的项目,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程序,形成方案,报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本着优质低价、就近定点的原则自行组织采购,及时结算。

3、10000元以上300000元及以下的项目,村集体应委托街镇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招投标。

4、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公开招标。

5、项目全部招标工作完成后,街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审查招投标程序及项目合同,审核后,村集体与中标单位签订正式合同,按照合同实施项目。村集体同时将合同交代理中心备案。

6、项目建设完成后,村集体初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并请街镇进行审核,街镇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项目资金拨付的凭据。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承包、租赁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价格,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报街镇领导批准。必要时对资产进行评估,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签字,具体实施由代理中心组织,采取公开竞价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由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织招投标。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

(三)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五)村集体资产评估由街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可聘请专业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确保村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六章 资源管理

第二十七条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用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类别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代理服务中心应按并在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上发布。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用途,承包(租赁)费数额,承包(租赁)起止日期和期限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及使用权转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二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街镇代理服务中心审核。

第三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应采取公开竞价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租赁)权。其承包(租赁)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街镇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全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不少于15天,公示后组织实施。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村集体进行经济活动时要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二条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报街镇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一份。本办法实施后村集体经济合同必须经街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签订。本办法实施前签订的正在履行的合同,必须将复印件报街镇代理服务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村集体签订的一切合同书、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纠纷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等,均须交报账员统一归档,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管合同档案。因工作需要查阅合同的,必须经村集体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查阅手续。

第八章 民主监督

第三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下列事项决策须履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程序:

(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处置;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资金借贷、对外捐赠等;

(五)村集体债权债务的核销;

(六)其他应当履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程序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三资”实行民主监督。民主理财人员一般为3—5人,村“两委”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人员。理财小组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原始单据、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否决不合理开支,

签字(盖章)。

(三)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

(五)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财务和公开中的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

第三十六条规范村级财务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每年1月份公布当年财务收支计划;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每月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财务收支事项。重大事项、涉及村民利益的敏感事项要及时公开。公开内容要依据会计资料,对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签字后,报街镇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加盖印章后方可公开。每月10日为全区统一的“财务公开日”。公开内容要真实、及时、全面、细致。公开过程要留取影像资料,公开资料由托代理服务中心、村各存一份备查。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代理服务中心应专门设立农村“三资”管理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柜,健全档案借阅审批制度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确保村级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八条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处置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和物资采购等签订的合同,要统一编号管理,合同须使用规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九条村集体签订的各类合同及相关附件、财务预决算方案、财务公开表、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财务人员交接清单、资金资产资源清查表(簿)及其他财务档案等,要及时整理并分类编号装订成册,街镇实行统一归档,统一管理。

第十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条区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各街镇代理服务中心代管资金进行检查。街镇经管站、审计办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三资”开展常规审计,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映强烈的“三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十一条审计方式

(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情况按月进行审计。

(二)对村主要负责人岗位变动或离任的,对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三)对集体资产处置、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重点审计。

第四十二条审计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时公开审计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三条区农业局每年开展两次农村集体“三资”检查,重点检查农村财务收支、财务公开、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管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三资”管理问题随时进行检查。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并实行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一)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损坏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

(二)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挥霍浪费村集体资金的;

(四)擅自举债或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程序,未实行公开竞价或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的;

(七)坐收坐支,白条抵库,村干部擅自管理现金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收付票据的;

(九)不按规定移交会计档案,隐匿、销毁、丢失会计账簿、凭证及财务档案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因主体责任不落实、失职、渎职而造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混乱、流失严重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各街镇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报区农业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与原有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22日起施行,至2022年8月22日止,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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