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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1/2019-00002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6-07-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发布机构  罗庄区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6-08-01  失效日期  2021-07-31
 文号  罗政办发〔2016〕53号  有效性  失效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罗政办发〔2016〕53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市驻罗庄各单位,区直各事业单位:

现将《罗庄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7日


罗庄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临沂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文件的总称。

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当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要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监督、指导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当地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市政府及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区政府报送备案。

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区政府备案。

第六条 区政府法制办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报送区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区政府法制办。

第七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及起草说明,其中,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起草说明5份。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要解决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区政府法制办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二条规定但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区政府法制办通知制定机关在10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经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按季度公布目录。

第十条 区政府法制办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事项;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区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或者双方的规定;

(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办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采取下列措施,有关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一)要求制定机关提供与备案文件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组织论证会或者听证会。

第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备案登记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三条 经审查,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违背,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由区政府法制办通知制定机关在30日内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区政府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决定。区政府工作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规范性文件有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报告。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区政府法制办提出书面意见,由制定机关或区政府法制办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初,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区政府法制办。

第十七条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指导,建立统计报告、通报、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和年度备案目录的、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不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由区政府法制办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7月31日止,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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