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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1/2019-00002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庄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4-06-13
 公开日期  2014-06-13  发布机构  罗庄区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4-06-13  失效日期  2019-06-12
 文号  罗政发〔2014〕24号  有效性  有效中
罗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庄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办法的通知

罗政发〔2014〕24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罗庄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罗庄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3日


罗庄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管理办法》(鲁土资发〔2014〕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本着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优化用地结构和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目标,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农民安置、农村发展、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成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 增减挂钩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稳妥推进。增减挂钩项目应当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有关规划相协调,先易后难,量力而行。

(二)依靠群众,尊重民意。增减挂钩项目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受益权。

(三)明晰产权,维护权益。增减挂钩项目应当坚持先确权后实施,先安置后拆迁,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增减挂钩项目应当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标准,推进居住向社区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就业向小城镇集中。

第四条 成立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国土、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监察、审计、农业、民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编制挂钩工作计划及项目区规划,协调挂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项目区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施挂钩项目区规划。

第五条 增减挂钩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区内各村庄书面同意拆旧建新的村民达95%以上;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三)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大;

(四)拆旧建新所需资金有保障;

(五)符合国家、省下达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第六条 拟申报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相关村庄的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人口和居住情况、群众意愿等进行摸底调查,并将摸底调查情况如实报区人民政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摸底调查工作。

第七条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

第八条 编制挂钩项目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规划文本

1、项目区规划目的、原则、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

2、项目区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区的人口、户数、面积、自然地理概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情况等;

3、分析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条件、潜力和可行性;

4、项目区规划方案:主要确定拆旧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规模、范围、落实拆旧地块,落实农村居民点迁建方;确定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标准、总体布局及各项工程规划;

5、提出项目区周转指标规模及分年度使用和归还计划;

6、制定拆旧安置补偿方案;

7、提出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总体安排和具体实施时间顺序,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资金预算,经费落实及筹措途径;

8、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二)图件:

1、现状图;

2、规划图;

3、总体布局图。

(三)附件:挂钩工作计划;区政府批准农村居民点撤并、改造和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文件;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单位同意撤并、改造和搬迁安置补偿的意见;土地整理复垦协议;居民点以外的其它农村建设用地,需要附用地批准文件或者权属证明;项目区选点布局听证、论证材料;必要的遥感和影像等资料。

第九条 项目区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编制居民点撤并、改造、搬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复垦方案,方案编制时要充分征求村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对拆迁安置、资金补偿、土地经营等重大事项,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经村支两委、党员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同意,报区政府批准。方案应包括:

(一)拆迁、安置、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整理复垦方式及资金需求和支出预算;

(三)工程确定及招投标情况;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奖励及违约处罚条款。

第十条 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区政府根据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村民签订三方补偿与安置协议,并签字盖章。

补偿与安置协议应当包括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及户型、建筑结构、安置房屋补偿标准、政府补偿金额以及需要个人交纳的金额、时间要求等;需要提供周转房的,还应当明确相应的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增减挂钩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包括土地利用和权属现状、土地归并和分配办法以及相关图件等内容。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相关权利人对土地权属调整有异议的,应当先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向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处。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组织相关权利人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

土地权属调整协议涉及补偿问题的,应当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四条 拆旧复垦为耕地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土地复垦应当与周边耕地集中连片,实施水、路、林及建筑物综合配套;复垦的耕地应当不低于建新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并依法实施承包经营。

第十五条 增减挂钩项目批复后,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并及时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公告主要包括批准文号、批复的项目区位置和范围、拆旧建新与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期限、救济渠道等内容。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六条 街道、乡镇项目区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严格按照批复要求和标准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工作。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项目区实施规划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项目区实施规划应当在3年内完成。

第十七条 增减挂钩属于土地整理复垦的范畴,项目立项、实施、变更、验收,工程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工程档案的形成、完善、归档等各项工作均适用于土地整理复垦的现行政策,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公告制度。

第十八条 新增耕地的使用,以尊重民意为前提,本着“明确所有权、搞活经营权、实行集约化、利益到农户”的原则,尽量增加农民收入。

第十九条 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选择村庄的拆迁模式和安置模式,防止盲目大拆大建。要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科学编制和设计新村安置规划。

第二十条 增减挂钩项目实行补偿制度,按周转节余面积计算,每亩补助15万元。增减挂钩项目实行奖励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置、拆旧、复垦任务,按验收的实际节余指标,奖励街镇、村(居)2万元/亩。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设立增减挂钩资金账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封闭运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保证工作顺利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抵扣。

第二十二条 实行资金拨付与实施进度挂钩的制度,国土部门根据项目区规划和实施进度情况,提请资金拨付计划,报经区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项目区实施单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区规划实施前,拨付30%的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启动后,根据资金拨付计划,初验前分期拨付至资金的90%,剩余10%待项目通过上级验收后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 国土、财政、审计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项目竣工后,及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质量进行审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区实施中,区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项目规划所确定的进度要求,对项目区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如发现问题或进度不符合要求,应及时做出处理和纠正,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区复垦工程竣工后,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区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会同项目区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制项目区竣工报告,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区初验申请。

第二十七条 依据批准的项目区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和其他相关规范,申请初验应准备好以下材料:

(一)初验申请。

(二)项目区实施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新增农用地、耕地面积及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投资预期效益分析,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安排使用和归还情况,新建项目用地情况,项目区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区规划、项目区实施后的勘测定界图;项目区实施经费收支情况说明及经审计机关审核认定的审计报告认定书、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和有关统计资料。

(四)其他资料,主要包括:市、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区的年度检查考核资料、区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核查报告、项目区新建项目供地批准文件等。

第二十八条 挂钩项目区验收合格后,国土部门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地籍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根据申请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同时做好项目区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包括申报、实施、验收等有关文件、图表、台账、影像等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3日起施行,至2019年6月12日止,有效期5年。原《罗庄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暂行管理办法》(罗政发〔2010〕16号)、《关于罗庄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罗政发〔2010〕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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