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群众办理生育登记,制定本规范。
一、登记对象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在我省长期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子女的时间,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二、登记机构
乡镇(街道)卫生健康服务机构办理。
三、登记流程
(一)提交材料。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生育后登记的,提供该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二)办理登记。现场打印《生育登记服务承诺书》(附件1),当事人填写确认后,现场打印发放《生育登记服务手册》(附件2)或通过健康山东微信公众号获取。证明材料缺失的,待补齐后予以办理。
(三)其他情况。登记对象不能到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可委托村(居)委工作人员持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办理。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工作要求
严格落实首接负责等制度,登记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不得擅自设定前置和附加条件。主动公开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本规范自2021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9日。本规范自施行之日起,原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印发〈山东省生育登记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鲁卫指导发〔20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