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
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3个文件任务分工的通知》(临政办字〔2018〕20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重点行业信贷需求。引导银行机构大力支持新材料、新医药、新能源、新装备、新陶瓷等区内重点产业发展,不断加大对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信贷投放力度,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实现“两增”目标: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推动金融资源配置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更加匹配,引导银行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逐步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重。
二、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落实《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中的奖励政策,对于企业在境内、境外正式获准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100万元,在齐鲁股交中心、蓝海股交中心挂牌的奖励30万元。积极对接上级财政关于引进金融机构、企业直接融资、信贷风险补偿等金融扶持政策,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奖励措施。优化调整金融机构年度激励指标,提升民营经济信贷考核权重,加大对贡献突出金融机构的奖励力度。
三、搭建融资担保对接平台。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发挥好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作用,创新担保方式,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减少融资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民营企业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2%。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大力拓展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民营和小微企业在保户数不低于全部在保户数的60%。
四、拓展多元化直接融资渠道。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龙头民营企业在主板上市,加快推进罗欣药业公司上市辅导,争取明年在主板上市;推动科技型、成长型民营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推动初创型、创新型民营企业在新三板和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组织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引导区内优质核心企业为供应链民营和小微企业及时确认债权,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通过发行专项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门用于纾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境。
五、推动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银行机构整合业务办理环节,推进“一次调查、一次审查、一次审批”的模式,对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实施模板化运作、批量化审批,切实提升信贷审批效率。推动商业银行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支持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大力推广“小微快贷”“手机秒贷”“信易贷”等信贷产品,实现贷款线上申请、审批、签约、支用、还款的全流程网络化、自助化操作,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和便利度。推动银行机构缩短审批时间,在本级授权范围内,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原则上要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民营和小微企业的贷款,自企业申请日到贷款实际发放,原则上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固定资产贷款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六、强化地方金融组织融资服务。小贷、民资、民融、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是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的主力军,要发挥好熟悉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信用环境和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信息优势,建立起与支持当地中小企业工作相适应的授信业务操作流程,包括针对具体行业和市场区域的市场风险评级模型以及担保方式,通过创新担保方式以及与政府、行业协会共同努力,建立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抵押难问题。创建有针对性的风险评级模型,建立起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登记、信用征集和信用公布为主要内容的信用评级制度。
七、建立政银企联谊会制度。发挥政策服务协调职能,促进银企信息沟通,提高银企合作水平。由区政府牵头,借鉴外地经验,成立金融产业联盟,由区金融监管局组织,定期开展政银企交流活动,各银行机构、民营和小微企业参加,采取冷餐会、企业沙龙等形式,由银行和企业轮流承办,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
八、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督促银行机构全面审视信贷制度,清理对民营企业不公平的规定,打破限制民营企业融资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督促银行机构对各类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要稳贷、续贷。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加大对银行机构盲目抽贷、压贷、断贷行为的监管督导力度。
九、加大监管政策执行力度。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优化调整监管细则,建立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工作月监测、季通报制度,督促建立落实无还本续贷、尽职免责和专项贷款定价等制度,落实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政策,提升“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3个点等政策,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人民银行“三增一降一控”和银保监会“两增两控”、“两禁两限”、“七不准四公开”等政策要求,全力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
十、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将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与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目标考核奖励挂钩。推动银行机构单列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提高对民营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引导银行机构适当提高对民营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细化不良容忍度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尽职要求和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