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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45/2019-00000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9-05-15
 公开日期  2019-05-15  发布机构  罗庄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统一编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金监发〔2018〕2号

各市(不含青岛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银保监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鼓励各市积极引导银行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设立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奖励资金”)。为保障省级奖励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贷”是指由合作银行提供,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专门用于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无抵押、无担保信贷产品。“人才贷”产品需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签署合作协议,依据协议要求开展“人才贷”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 “人才贷”贷款对象为省级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或其长期所在的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以下同)注册的企业。

第五条 各设区市(以下简称“各市”)要自行建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合作银行开展“人才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补偿额应不低于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50%。

第六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成效,对各市产生的补偿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

第二章 合作银行的条件和责任

第七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符合“人才贷”条件的信贷产品。

第八条 针对同一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合作银行“人才贷”产品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发放的贷款,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奖励范围。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和企业应主动与合作银行对接,自主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应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做好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须在贷款发放后及时向贷款人工作地或贷款企业注册地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情况,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认定其属于“人才贷”业务后3个月内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情况,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省委组织部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情况或审查未通过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奖励对象。

第三章 奖励程序和标准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在贷款发生逾期认定为不良贷款后,须向认定贷款属于“人才贷”业务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发放补偿资金,每年7月将上一年度7月至本年度6月期间(以下简称“申请年度”)拟申请省级奖励资金的项目汇总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银行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和市级风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奖励意见并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及时向各市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可获得省级奖励资金:

(一)申请省级奖励资金的项目已按时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送并获审查通过;

(二)对合作银行在申请年度内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审查迅速,对通过审查的项目的补偿资金拨付及时到位;

(三)对项目补偿资格审查严格、认定准确;

(四)申请省级奖励资金的项目,已完成市级风险补偿且补偿额不低于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50%;

(五)在申请年度,“人才贷”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能够有效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章 省级奖励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并对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负责继续催收。在追偿收回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收回的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市级财政。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取消合作资格并通报处理。各市负责追回风险补偿资金,并返还省级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每年委托第三方对合作银行“人才贷”业务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包括合作银行年度贷款规模、风险防控、利率优惠、服务质量等,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约。委托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省级奖励资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与合作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对各市提出的奖励申请进行审查,监督、指导各市规范做好对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工作;山东银保监局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人才贷”业务指导,防范相关风险。

第十九条 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精神设立风险补偿资金,组织开展“人才贷”风险补偿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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