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规文件 > 金融贷款 > 正文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45/2018-00000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民间融资机构发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9-03
 公开日期  2018-09-03  发布机构  罗庄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统一编号    
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民间融资机构发展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办,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民间融资机构发展,提高监管工作质量水平,防范化解民间融资领域风险,促进民间融资机构阳光化、规范化运营,依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3号文)、《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16〕6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动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发展的通知》(鲁金监发〔2018〕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有序推动全市民间融资机构发展

一是稳妥有序发展民间融资机构。按照“既踩油门,又踩刹车”的发展思路,申请业务许可条件成熟一家、发展一家;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公司发现一家、注销一家,合理控制全市民间融资机构规模数量,初步形成优胜劣汰的民间融资机构发展格局。

二是重点支持设立大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新设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重点支持我市大型骨干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支持境外企业、省外企业发起设立或参股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等额外币)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支持我市现有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金,扩大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我市同一主发起企业不得在同一县区发起设立两家以上(含两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三是严格控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设立。着力提升现有公司发展质量,提高经济社会效益,发挥好资金中介作用,做好风险排查工作。严格控制公司新设速度和总量规模,严格审查新设公司发起人经营背景,禁止互联网金融企业发起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做好金融风险隔离工作。重点支持空白县区设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重点支持国有企业出资设立或者并购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

二、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着力提高全市民间融资机构质量

一是持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一方面加大非现场检查力度。利用省金融综合服务信息平台,结合审批材料、月度报表等数据,监控民间融资运行状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发展质量效益。另一方面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借助年度检查、风险排查、年审、“双随机、一公开”和分类评级等手段,对全市民间融资机构进行不间断式地全方位检查,不断促进全市民间融资健康稳定发展。

二是持续加强高级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团队及重要岗位负责人,应当具有金融、投资经验或相应资质。拟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存在兼职任职情况,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须具有较强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加大金融类高学历人才引进力度。鼓励具备金融及相关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参股设立民间融资机构,或担任民间融资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三是发挥市小贷民融机构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市小贷民融机构协会要做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能力评价及培训工作,每年举办不少于两次的大规模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活动,提高业务管理水平,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坚持发展与创新并重,着力增强全市民间融资机构新动能

一是鼓励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在注册资本充分使用后,经县级监管机构批准,报市监管机构备案后,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1、当年设立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最近一年达到分类评级标准Ⅰ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4倍。最近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达到分类评级标准Ⅰ级的公司,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

2、公司经批准可通过定向私募方式进行融资,私募融资应针对具体项目进行,设置专门账户,实行分账管理。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本地法人或自然人,一次性出资额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数不超过35人。

二是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司扩大经营区域。全市所有民间融资机构须在业务许可证上规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被投资人、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必须是本区域内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含非本区域户籍的常住人员,需提供常住人员在本区域内长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1、支持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等额外币)、最近连续两年分类评级标准Ⅱ级以上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经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

2、支持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最近连续两年分类评级标准Ⅱ级以上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经批准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业务。

3、支持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最近连续两年分类评级标准Ⅱ级以上的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经批准可在市辖区(含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开展业务。

4、支持在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最近连续两年年审结果为“合格”、“基本合格”的,经批准可在市辖区(含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开展业务。

5、未经批准,任何民间融资机构不得在本市内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等。

三是鼓励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创新业务试点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债券投资、受托资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和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试点工作。力争到2020年,全市开展创新业务试点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达到3家以上。探索开展互联金融业务试点工作,鼓励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利用互联网依法开展互联网私募股权融资业务等试点,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临沂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8日

 

关闭窗口
下载Word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