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
行政执法质量,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执法机构在形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建议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案审会或局领导签发决定前,应由本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核审: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三)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行政处罚案件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核审的。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和相关情况提交法制机构
审核。
第五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审意见,特殊
情况下经局长批准可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
作日。
第六条 法制机构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材料是否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裁量基准是否恰当;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网上审核为主,书面审核为辅。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同意执法机构意见,建议报局长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二)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提出不予批准或销案的建议;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正;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建议修改;
(五)对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管辖权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建议局领导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九条 法制机构审核完毕,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的,提交本局分管局长审查决定;作出修改、补正、不同意审核意见的,退回承办机构。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领导批准后,由承办机构制作相应法律文书并按规定送达。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办法报送法制机构审核,审查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