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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21/2018-000003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成文日期  2018-08-08
 公开日期  2018-08-08  发布机构  罗庄区市场监管局
 统一编号    
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罗庄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区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对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裁量基准、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科室和派出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内容;

(六)监督举报。公开监督举报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出具并完整填写相关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三节事后公示内容

第七条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相对人、类型、范围、期限、

核准时间以及行政许可证编号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涉案财物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公示载体

第九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主要在以下网站进行公示:

(1)罗庄区人民政府网站;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

(3)省、市级工商、质监部门官方网站。

(二)办公场所。在局机关和基层市场监管所信息公示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公示程序

第一节事前公示程序

第十条《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

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罗庄区人民政府网站具

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由政策法规科梳理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区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由企业注册局编制县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公开;

(三) 由政策法规科牵头,相关科室配合,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承办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和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区局局长审定后公开;

(四)由政策法规科负责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经区法制办审核后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五)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区局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节事中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事中公示程序包括:

(一)在执法活动中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第三节 事后公示程序

第十二条事后公示程序包括:

(一)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由相关办案科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在罗庄区人民政府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进行公开;

(二)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省、市级工商、质监部门官方网站或县局公开栏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节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由各相关执法机构明确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收集、整理本机构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相关执法机构将收集、

整理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交区局办公室审核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其中,行政处罚信息同时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

第十五条公示信息的更正。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后,及时更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执法信息公示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2017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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