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山东省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目前,国家铁路集团对其负责的国家铁路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开展了相应的信用评价,非控股非代建铁路项目公司可自愿参加信用评价,尚未纳入全路汇总结果。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建设市场监管重点向事中事后转变,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成为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市场环境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对全省地方铁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动态监管,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有必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全省统一的地方铁路信用评价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布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制定,在遵守上位法的同时,借鉴了公路水运工程信用评价的做法,以保证信用评价在交通运输各行业的相对统一。《办法》主要对地方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开展作出具体规定,不涉及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内容。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地方铁路工程信用评价原则、管理职责、评价周期、评价内容、评分依据、评价主体、评价程序、结果应用、监督管理等内容,以及四个附件《山东省地方铁路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山东省地方铁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山东省地方铁路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山东省地方铁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计算方法》。
(一)明确了职责分工。根据我省机构改革的现状,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建设(招标)单位的主要职责。
(二)明确了信用评价周期。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三)明确了信用评价等级和标准。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为100分,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综合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省级评价结果应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
(四)明确了评价工作流程。建设(招标)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结果报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评价结果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以及其他行为的评价结果,按照评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全部评价工作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
(五)明确了信用奖惩机制。《办法》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和连续两年评为A级、C级或D级、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地方铁路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均作出了明确的奖惩规定。对地方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理规定。
来源:信用中国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