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公布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工作,推动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推动全民参与,为全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充分发挥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的倒逼作用,加强舆论监督,加快推进全国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地方水污染防治责任,持续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大幅度减少污染严重水体,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长江保护修复、渤海环境综合治理、水源地保护等攻坚战行动计划全面实施,推动全国水环境质量稳步改善。
三、排名城市
设置有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的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
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共2050个,详见《“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环监测〔2016〕30号)。
四、排名方法
依据《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51号),对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进行排名,具体如下:
(一)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计算各城市水质综合指数(CWQI),再将城市水质综合指数由小到大排序,得出各城市排名。
(二)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计算各城市水质综合指数变化程度(△CWQI,负值说明水质变好,正值说明水质变差),再将变化程度由小到大(由负至正)排列,得到各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排名。排名时段内城市所有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均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的城市,或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由好到差排名在前20%的城市,不纳入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相对较差的后30个城市排名。
五、排名指标
按照《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51号)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和变化情况排名,均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粪大肠菌群和总氮以外的21项指标进行计算。具体包括: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总磷、化学需氧量、铜、锌、氟化物、硒、砷、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
六、排名周期
每季度开展地级及以上城市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情况排名,发布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相对较好的前30位城市和相对较差的后30位城市名单、与上年同期相比水环境质量改善幅度相对较好的前30位城市和相对较差的后30位城市名单,以及该城市相对应的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所在水体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