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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13/2023-00000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临沂市罗庄区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罗农字〔2022〕42号)  成文日期  2023-02-22
 公开日期  2023-02-22  发布机构  罗庄区农业农村局
 统一编号    
关于印发《临沂市罗庄区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罗农字〔2022〕42号)

各街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支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乡村振兴工作要求,加快构建罗庄区市场化畜牧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稳定生猪、奶牛等畜禽产品的市场供应,提高畜禽养殖户抗风险能力,根据《山东省畜牧业保险实施方案》(鲁牧计财发﹝2019﹞11号)文件、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沂市农业农村局、临沂市林业局《关于公布临沂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县级承保机构公开遴选结果的通知》(临财金字﹝2021﹞16号)文件精神,经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金融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临沂市罗庄区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罗庄区农业农村局 罗庄区财政局

罗庄区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18日

临沂市罗庄区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乡村振兴工作要求,加快构建罗庄区市场化畜牧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稳定生猪、奶牛等畜禽产品的市场供应,提高畜禽养殖户的抗风险能力,维护良好的畜禽养殖环境,根据《山东省畜牧业保险实施方案》(鲁牧财计发﹝2019﹞11号)文件,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沂市农业农村局、临沂市林业局《关于公布临沂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县级承保机构公开遴选结果的通知》(临财金字﹝2021﹞1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建立由政府、养殖户、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畜牧业风险分担机制,提升畜牧业抵御风险和自救发展的能力,保障罗庄区畜禽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加强对畜牧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加大保险政策宣传,落实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加强理赔监管服务,引导畜牧业生产者参保,提高农户的生产积极性。

(二)自主自愿。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养殖户参保受益实例宣传等方式调动畜牧业生产者参保积极性,自愿参加投保。

(三)协同推进。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强化畜牧业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强农惠牧的综合效益。

三、保险政策

(一)参保品种及实施范围

保费补贴品种: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参保对象为罗庄区所有养殖以上品种的农户、家庭牧场、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养殖主体必须不在禁养区范围内才能参保,禁养区范围参照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罗政办发[2020]2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养殖主体必须全场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二)保险责任范围

1、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保险个体直接死亡。养殖业保险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疾病和疫病:

能繁母猪、育肥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肺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包括: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养殖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保险费率为6%。具体标准为:能繁母猪保险费72元/头,保险金额1200元/头;育肥猪保险费48元/头,保险金额800元/头;奶牛保险费300元/头,保险金额5000元/头。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20%,中央财政承担40%。保费剩余部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要求,省财政根据各市县财力情况,按照分档分担办法对各市县予以补助,即保费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区财政和个人分别负担40%、25%、15%、20%。

四、畜牧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沂市农业农村局、临沂市林业局《关于公布临沂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县级承保机构公开遴选结果的通知》(临财金字【2021】16号)的精神,2021年8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罗庄区畜牧业政策性保险经办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支公司。

五、主要工作流程

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各街镇畜牧兽医站、各街镇参与辖区内畜牧业政策性保险工作,配合保险机构做好前期的宣传、数量核查等工作。

(一)投保

投保养殖户应签订《罗庄区养殖保险投保承诺书》。保险公司应与各畜牧兽医站、各街镇工作人员共同核查投保养殖户投保数量等相关信息,并填写《罗庄区政策性畜牧业保险核查表》,本表一式四份,被核查单位、各街镇、畜牧兽医站、保险公司各一份。投保核查时应留存现场牲畜存栏照片或视频,据实填写核查表单。

能繁母猪、奶牛保险期限为一年。对养殖户自繁自育的生猪,按照不低于能繁母猪与育肥猪1:20比例计算保险标的数量,高于此比例的按照实际存(出)栏数量投保。对购入小猪育肥的,分批次投保的,按存栏育肥猪数量据实入保;一年期投保的,按照不低于投保日实际存栏育肥猪数量的2.2倍投保,高于此比例的按照实际存(出)栏数量投保。合同猪养殖户投保的,必须按批次投保,按照投保实际入栏育肥猪数量据实投保,投保时应由养殖户提供该批次生猪的检疫单,并提供放养合同等材料,对于合同猪投保的必须具备检疫证明,否则不予投保。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条款按照《山东省畜牧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19】11号)文件规定的保险条款执行,奶牛保险按照2013年度方案条款执行。

(二)理赔

养殖场户出险后,要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保险手续、损失清单等证明材料。保险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赔偿责任的应发出拒绝赔偿责任书,并说明理由。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接到报案后,在24小时内要查勘定损完毕,并与各畜牧兽医站相互配合,对出险能繁母猪、育肥猪等作无害化处理并拍照后,出具无害化处理证明,一同作为理赔的重要依据,手续齐全后保险公司要在10个工作日赔付完毕,理赔资金通过"一卡通"支付给养殖户。赔付实效是该项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死亡及诊断证明由保险公司和养殖场户双方认可确定。对诊断结果出现争议的报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裁定。

六、时间步骤

(一)畜牧业政策性保险工作是一项长期动态工作。各承保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承保、理赔工作,并按合同约定期限,认真开展政策性畜牧业保险工作。

(二)统计汇总补贴资金。保险补贴资金每年分二批汇总,上半年7月30日、下半年12月10日前。为便于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财政补贴资金,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备齐材料(包括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保单复印件、保险核查表、保险明细统计表等资料),申请本年度畜牧业保险财政补贴,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各保险公司申请资料进行统计汇总,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按时拨付资金。

(三)保险机构负责造册登记、收取保费、出具保单并按规定进行公示。保险单必须详细注明养殖地址及养殖户姓名等内容(以公司或合作社统一进行投保的要在特别约定栏注明养殖者姓名).保险经办机构以镇街为单位,每季度将投保明细报各街镇畜牧兽医站及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发展促进中心。承保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方案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工作顺利开展。各镇街要加强对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协助承保公司做好相关工作。区农业农村局作为畜牧业保险的牵头部门,负责养殖业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畜牧业保险的协调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清算和绩效管理工作。

(二)提高服务质量。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基础工作,完善畜牧业保险基层服务机构的建设,加强对畜牧业保险的组织与推广。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户,保险凭证要载明投保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数量、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等信息,载明中央、省、市、区财政部门和农户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障全体参保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各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补贴资金未全部到位为由拖赔、惜赔、拒绝赔付。

(三)严格监督检查,规范档案管理。各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承保、理赔工作。严禁承办机构以各种名义进行恶性竞争,一旦发现经查实,取消其保险承办资格。保险监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清算工作,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清算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依法合规开展业务,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参保养殖户投保清册,并做好承保、理赔档案的基础资料和相关文件的建档保管工作,按时将投保档案资料报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区财政局备案。严禁出现以虚构保险合同、虚报承保数量、虚构无害化处理证明、虚假批退、虚列费用、编报虚假赔案、扩大保险事故损失程度等方式骗取国家财政资金或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

(四)简化办事流程、强化工作保障。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畜牧业保险业务的协保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保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畜牧业保险保费收入的5%标准列支协保费用,主要用于协保机构、经办协保员,不得用于政府部门日常运行费用。其中支付协保员劳务费原则上不得少于70%,其余作为协保机构日常运行费用。承保公司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强化资金监管,保费补贴要与检疫申报数及理赔数挂钩,按保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赔款,为参保养殖户提供优质服务。

(五)列入绩效考核。各相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区政策性养殖业保险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表现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罗庄区政策性畜牧业保险核查表》

2、《罗庄区畜禽养殖保险投保承诺书》

2022年7月18日

附件1

罗庄区政策性畜牧业保险核查表

养殖场名称

养殖户

姓名

地址

保险

畜种

投保头

数(头)

核查头

数(头)

备注






















投保养殖场(户)负责人(盖章、签字):

各街镇:(盖章) 核查人员签字:

畜牧兽医站:(盖章)核查人员签字:

保险公司:(盖章)保险公司人员签字:

核查时间: 年月日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被核查单位、各街镇、畜牧兽医站、保险公司站各一份。

附件2

罗庄区畜禽养殖保险投保承诺书

养殖场名称:

负责人:

养殖畜种:

投保数量:

养殖数量:

本人郑重承诺,严格按照《山东省畜牧业保险实施方案》(鲁牧财计发〔2019〕1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投保。

1、养殖主体必须不在禁养区范围内才能参保。

2、奶牛投保按投保日实际存栏数进行投保。

3、对养殖户自繁自育的生猪,按照不低于能繁母猪与育肥猪1:20比例计算保险标的数量,高于此比例的按照实际存(出)栏数量投保。

4、对购入小猪育肥的,分批次投保的,按存栏育肥猪数量据实入保;一年期投保的,按不低于投保日实际存栏育肥猪数量的2.2倍投保,高于此比例的按照实际存(出)栏数量投保。

如有违反畜禽养殖保险有关规定、虚报养殖数据等行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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